当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时候,我知道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但是比如:一个公司在甲银行贷款100万,在今年1月1日设定抵押权,期限1年。在乙银行贷款100万,在今年2月1日设定抵押权,期限6个月。最后公司首先不能偿还乙银行的贷款,这样的情况下。抵押物该怎么解决?抵押权的实现按什么顺序?
如果是抵押物变卖之后,先对甲银行的债务提存了,但是余额不足以偿还乙银行了,又该怎么办呢?
其实我问的就挺现实的,不是老师留得作业。因为我在一个刚成立的担保公司工作,还没有请律师,只有我学过法律,但毕竟我是刚工作,没有经验。一个业务经理问我这个问题,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啊。我这里也没有授课老师,没法问,所以只好上来问律师了。采用这种举例的方式,更容易自己理解而已。千万别不屑于回答我这么小小的问题,因为我是很诚意的期待各位律师前辈的点拨。我想大家也是从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谢谢了。
1、请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但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应该如何理解?如果抵押事实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物权法是否有溯及力?(1999年办理的抵押登记) 2、如果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那么抵押权人公
甲公司2004年用土地和房产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2005年到期后,甲公司未清偿贷款。2008年过了诉讼时效后,乙银行又发出催款通知与甲公司确认了债权,但没涉及抵押权。想问下抵押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能够认定抵押权已不存在?
公司于2005年4月向其一股东借款,并将公司拥有的一处房产的产证交与股东用作抵押,但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请问现在是否可以补签抵押借款合同?债权和抵押权还是否有效?
我上年通过一家中介放款给一个抵押人,我看了他的房子和产权证,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正书,和产权处发的抵押权证。到今年该还款了联系不上抵押人了,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抵押人在向我借款前,把他和他离了婚。但没有分割的房产办了假的文书把房产析产到了他的名下。相这样的情况我手里有合法的产权证和抵押权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因借贷而产生的土地抵押,只能登记发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否则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如果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是能否直接登记给
我打算把住房抵押给典当行,但合同上写着“可以将抵押权转让给他人”,这句话没有前提条件,是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随意转让给其他人呢?
律师您好:我03年2月借出去的钱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怕债务人不能清偿,特设立了房产抵押,并经房公司登记,后来债务人一直不能清偿,我就一直在找债务人和抵押担保人,但2人都不在本地,现在我的电话记录清单已变成了白纸,原来的手机又在07年掉了,新手机在08年2月还有债务人发给我的短信,说暂时没有钱还款,09年和抵押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