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十年前一起50万元炒股风波于2009年4月30日引发一起被告人含冤的最终二审判决结果.而原告冒名顶替,借用第三人提供的几份材料充当原告身份,在整个案件审理不留一字一痕,(即整个案件长达十二年之久,原告无法提交与本案有关任何文字、证据等.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亦无法提交任何文字证据等证明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即无一笔一痕能显示与本案有关凭证和证据).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两家住宅相距仅五分钟步行之隔(至今没谋过面),突然以原告身份告被告,是受第三人指使,在两院法官、律师、第三人等串通打压下,在情权关系下,原告连过一、二审最终获胜(挑战民法通则108条成功)国家法律败倒在情权之下. (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2904号、(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81号,此案被告真是太冤了.法官、律师、原告和第三人均串通、打压、诱导、讽刺、歪曲、陷害被告.原告不费一舌一字,而被告向法院提交近200张当年的原始证据均被法院全盘否定,合理吗?这社会到底有没有法?法律何在?正义何在?如需要可公开全部资料. 请问律师原告在整个案件没有留下任何一字一痕,这种不用证据就可以打赢官司,在我国法律中允许吗?有先例吗?原告诬告被告,现已终审.被告应向高院申诉、还是向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或是通过什么途径让媒体报道揭露.此外,还有什么办法可行?有没有正义律师敢站出来为此案说话,敢为护法拼正义,为讨回法律公道,本人愿赠清代官窑瓷器一件.08年奥运羊城晚报八连体龙凤珍藏版(全国唯一被中国体肓博物馆、国家博物馆收藏)中鸿信拍卖一套3100元成交,愿赠20套为酬谢律师. 特别声明:上述事实如有半点虚假,本人愿负一切法律后果. 联系地址:广州市农林上路四横路3号402房 邮政编码:510080 家用电话:020-87774513 胡建南 2009年5月22日
原告于2008年1月给张克勤(以下称为“被告”)经营的彤心工艺品加工产品,并在当时交纳制约金(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费)3000元。 在交纳技术转让费以前,被告说:“这3000元钱是制约金,因为我们教人也需要时间和精力,你要是干几天就不干了的话我们也就白教了,要是你自己加工的话交300元,要是你找人加工的话就要
在使用权的范围内建造房屋,但建造的地方离一条挡土墙很近,挡土墙离地面有3米高,又挖得比挡土墙底端深,房屋的墙离挡土墙只有1米,请问我有义务对挡土墙采取安全措施吗?如果我没做,以后挡土墙倒了,我有没有责任,有关这类事的在《民法通则》第几条有说明?
5个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在对待开发商的安置方案上,4人意见一致,1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97条相关解释:按份共有人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占份额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 但开发商说拆迁是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法规,而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类法规,拆迁
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民法通则里行为人请求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显然是一方申请,根据仲裁法所说,仲裁
2003年7月,两邻居为了赚取三万元介绍费,教唆我妻子与安徽人叶某重婚至今,2010年1月18日,法院判决二人重婚罪。3月1日,我与妻离婚。请问?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4条要求两邻居和叶某赔偿七年来我的家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吗?两邻居构成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吗?我在报纸上看见:因第三者的原因而使他人婚姻家庭受到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前面讲的二年和后面讲的二十年如何理解?
律师:您好!我父亲为帮朋友忙借了人家钱,这帮人把我带到公证处,让我签了委托卖房的协议,同时对方签了补充协议答应于卖房时价格双方协商,可是他们竟然在我不知情下低价内部转让,显然违约,我是否有权撤消委托,是否可以诉至法院撤消他们进行的买卖合同
我在一家服装店工作,以前有个上班的同事,有天来商店,无理取闹,在众人下 打我耳光 还把我的工作服都撕碎了 ,几小时后她又约我见面,她的家人又把我打了 我该怎么办
房屋合同期满,承租人拒不退还,拒不搬出,强行侵占为已有,民法上有什么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