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不成分手,后乙女听说甲男准备结婚,心理失衡,对甲男进行多种形式的侮辱诽谤,但因各种因素,甲男仅获取如下资料: 一、乙女散发诽谤甲男的书面文字材料(其上所有内容与最后落款的乙女名字均为打印)一份,接到此材料的多人中仅有一人愿意就“此材料是由乙女本人亲自散发”而出庭作证; 二、甲男的多个同事把乙女带电视台记者到甲男工作单位和办公室进行采访以扩大对甲男名誉不利影响的消息通过短信发送到甲男手机,甲男保留了这些手机短信; 三、乙女将甲男已锁的宿舍门砸开后,通过割破手腕报警的方式扩大对甲名誉的不利影响。甲男拍摄的现场照片。(乙女本人承认此事); 四、乙女去甲男单位哭闹,甲男用手机拍摄的录像片断若干个:但乙女辱骂甲男的录像中只出现了一个保安及甲乙共三人;而多个保安和多人围观的录像片断中只反映出乙女坐在地上边哭边打手机,看不出乙女对甲男的辱骂情节; 五、乙女向甲男未婚妻手机多次发送诬蔑甲男的信息,并因此造成甲男未婚妻与甲男分手,对此甲男未婚妻可提供短信并可出庭作证; 六、乙女的行为造成甲男在单位名誉受损,多个同事和领导找甲男谈话,也有人打电话、发短信谴责甲男。甲男可提供部分录音和手机短信,但无人愿意出庭为此做证。 根据以上情况,请教诸位:甲男能否以侵犯名誉权起诉乙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会给立案?是否会支持甲男主张而判乙女败诉?
今日见到一个案件,上边说马某四处诋毁诗人韩愈,导致机器不好影响。后韩愈39代传人,以此提出起诉,以侵犯名誉权提出。 请问法院支持么?是不是时间太久了 这个有没有个年限哦,只要是与其确实有关系就可以提出么
丈夫跑的不在妻子能否要求精神赔偿{有医院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他手段就是丈夫跑的不在 伤害后果就是妻子精神有问题
我于2009年10月7日被人暴力抢劫受伤(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在今天的行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我提出了被告赔偿我住院的医疗费24500元,但对方律师说被告只承担我在单位没有报销的部分,合理吗?还有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怎么算?另外由于我在被抢劫受伤,腹部留有20厘米的伤疤,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致使我于2010年2月8
婚介所泄露当事人隐私给厉害关系人,以什么理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形法院会受理吗??
我的朋友在得知丈夫外遇,一气之下跑到婚介登记,并签了合同,缴纳了服务费。其丈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提供了当事人在婚介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复印件,庭审中其丈夫解释了登记表是从婚介所复印而来,是因为他母亲和婚介负责人是老同事关系,婚介所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以侵犯个人隐私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呢?这样的情形
我是一名老师,05年来的现在这所学校,但我的学校很不公正。07年来一新老师,当时有再有一个月就生孩子的老师,可结果把我教的其中一个班的课拿下给了新老师。08年我下半年教新高一,结果我教一个班,按我的资格水平和成绩都是是可以教两个班的。后来我一气之下,提出不教课。结果我的家人反对,我重又向学校提出教课,学校
今天我去法院咨询,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上告相邻关系和因此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必须分成二个案子写起诉书。请告诉我,这是为什么?
孩子被几个成年人(其中一个是政府干部,一个是电力局职工)殴打致伤。如果公安机关处对方以拘留,受害人还能够要求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13岁的女生发生车祸,左小腿骨折,无手术,未伤残,伤情稳定,已出院,康复情况良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调解时,明确表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考虑补偿一部分精神损害费,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5年前被开除党籍、革除职务,但我没贪污、没受贿,也不需要对任何大小事故负责,经调查查明,这是一起包庇坏人坏事而构陷顶罪的案件。组织部门在整个纪检过程中,程序颠倒、遗漏、隐瞒、反复;违法取证、不予质证、滥用证据、编造证据;公正公平原则、底线原则更是荡然无存,甚至剥夺质证权、申诉权等,35个地方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