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附合购买政府优惠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得到了政府的批准,但张三在房屋交款时不想要这套房了,张三的朋友李四得知后,提出以张三的名字买下这套房将来归李四本人,其所有款项由李四付清,待政府规定的这类房屋可以过户卖买时,再由张三过户到李四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均由李四承担,在过户前房屋的保管、使用权归李四,过户后产权等均归李四,若房屋在没过户前张三反悔,想要回房屋,张三应向李四支付当初李四实交房款的四倍款项,李四便将此套房屋交还给张三,从此各自不在为此承担责任。以上这些内容都经双方协商同意做了书面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亲自签了字。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其内容能得到保护吗?谢谢
在一个做外贸纺织品的工厂做业务5年,5年没有签合同,但单位给我买了养老保险。2010年2月初辞职,但工厂要我签一份业务离职协议,应为当时自己不懂,也想早点出来,就匆忙签了这个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如下: 1,工厂给我的工资发放日期是本协议产生日期后3个月 2,要我对工厂的客户应尽保密义务,保证工厂信息,
本人与楼上住户签了一份关于卫生间注水验收的协议,内容为“小区5栋1003室俩卫生间注水于2010年6月9日早上8:00检漏,现已经过72小时的静压,2010年6月11日经楼上楼下住户双方验收,无漏水现象,如以后发现漏水与1003室无关,双方签字为证,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由于当时没注意协议中的一句话“如以后发现漏水与其无关,双
我单身父亲为了安度晚年,找了个伴,和一个无儿有女,又无经济来源的老妇在一起生活,但未结婚,担心将来有纠纷,签了一个协议,就日后安排达成协议,该老妇不识字,就将协议内容一字不差念给她,并将相关内容告知其女儿,女婿,双方均认可后,该老妇按手印,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单身父亲为了安度晚年,找了个伴,和一个无儿有女,又无经济来源的老妇在一起生活,但未结婚,担心将来有纠纷,签了一个协议,就日后安排达成协议,该老妇不识字,就将协议内容一字不差念给她,并将相关内容告知其女儿,女婿,双方均认可后,该老妇按手印,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是09年买的房,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是不能收取业主的煤气管道初装费和可视门铃费得,但是开发商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并且开具收据(该笔费用没有纳入总房款),开发商后来以不让收房等等原因,骗我们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让我们承认这笔钱是纳入总房款的。后来业主知道不能收这些费用后,要求开发商退款,开发商以
协议书 当事人:何慧亚、丁录强(以下简称甲方) 当事人:何慧全(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所有房屋座落在怀化武陵路“北国之春”二栋二单元404号房,建筑面积为120.32平方米的一套住房过户到乙方名下,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由于甲方所购上述房屋资金紧张,但又贷不到款,故乙方同意以其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
张三附合购买政府优惠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得到了政府的批准,但张三在房屋交款时不想要这套房了,张三的朋友李四得知后,提出以张三的名字买下这套房将来归李四本人,其所有款项由李四付清,待政府规定的这类房屋可以过户卖买时,再由张三过户到李四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均由李四承担,在过户前房屋的保管、使用权归李四,
张三附合购买政府优惠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得到了政府的批准,但张三在房屋交款时不想要这套房了,张三的朋友李四得知后,提出以张三的名字买下这套房将来归李四本人,其所有款项由李四付清,待政府规定的这类房屋可以过户卖买时,再由张三过户到李四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均由李四承担,在过户前房屋的保管、使用权归李四,
请问:我买的一套二手房,是现金付款。依照程序应该是过户后房产证出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证。可卖方是外地人,他不想再回来一趟,想当天办完过户就叫我放款。但他说可以给我写个保证书或写个协议。请问这样的保证书或协议有法律效果吗?
今年我在镇上向A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后来才知道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B的,原来A向B购买了这套房子,但是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只是签订了协议。问题在于,房子现在还没有过户在我的名下,我现在是和A签订的买卖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