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一朋友所在村庄因搬迁建设了集体楼房,该村每户人家都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购买一套房屋的权利(具体情况是:假设该村为A村,A村所在的镇政府买下了B村的地皮,所有费用由此镇政府负担。镇政府规划在所买的地皮之上建设集体楼房,规定只用于安置面临搬迁的A村村民。A村村民在买房屋时只需支付房屋的钱,而不需支付地皮的钱。)
但我父亲的这位朋友不太需要这种房屋,所以就想先以他的名义买下一套房屋(因房屋只对其本村村民销售),购买房屋的全部房款由我家交付。我父亲的这位朋友提议写一份赠予合同,于是我家合议草拟了一份。但我家比较担心今后可能会与对方人家的子女对于该房屋的所有产生一些纠纷,加上我们对于一些问题没有深入了解。比如是否需要公证处公正?从法律上讲,是否还需要办理其它的手续?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草拟的合同称赠予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否正确?
我家写一份“赠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原房主暂时没有取得房产证,并且过户存在很大程度的困难,因此写一份合同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谢谢各位的回答!不过不是法律禁止非本村村民购买该种房屋,只是A村村委会的决定。
这种行为算是出售吗?情况是以我父亲朋友的名义买下房屋,但购买房屋的全部房款由我家交付。
主体合同大致内容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买卖,但是没有写明房屋中的物品和房屋附带装修及装修相关物品的处理权,在居间方的指导下用白条写了部分物品的出卖情况,但是后来发现白条签字不完全(卖方的共有人为2个人但是只签了一个),而由居间方提供的主体房屋买卖合同上卖方共有人2个人又全部签署完全,买方和居间方签字
1、合同中提到“交易前的土地使用费等费用由原屋主承担”,请问,这里包括水电费和卫生费由原屋主承担吗? 2、合同中标注“若乙方违约,则不得向甲方要求归还预付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过户所产生的费用。”请问,这里的预付款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样,在自己违约时也可以要回?还是根据此合同履行?
我们将一处房产卖于乙方当时交了5000元定金并签定协议,由于我们的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所以协议中指出等房产证下来之后交全款18万元,一个月后我们的房产证下来了,给她打电话她说不买了钱凑不够了,之后我们又把房子卖了出去,大概四天吧她们又说要买了,而现在还一天两天的推迟交款时间,我们该怎么办,协议中提出见到房产
我弟弟是智障残疾人,他是首次购一套二手房50平米普通住宅,总价145万,因资金不足,我出资25万,我是第二次购房,当产证是写我们两个人名字时,契税如何计算?
卖方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父亲和儿子,儿子不在国内,儿子授权母亲买房的委托公证正在办理中(听卖方母亲说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父亲、母亲、中介在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三方约定:在公证办理好后再进行过户手续;买房在合同签订后付六成首付;有卖方母亲的承诺书承诺其儿子同意卖房,委托正在办理中,如儿子不同
律师你好!我十年前从一姓李的个人手里买入一套住宅房 当时没有走正常的过户手续 也没有写买卖合同 就是我们把钱给了她 她给了我们房契和地契 就这样我们住了三年 三年后 我们把房卖给了一姓王的人家 写了买卖合同 但没有过户 因为房本 本身就不是我们的名字 几年以后的今天面临拆迁 姓王的人家找到姓李的原房主要求过户
家中爷爷去世,奶奶及三个儿子及太爷爷继承房子. 奶奶与小儿子及小儿子家属一起生活,大儿子,二儿子及太爷爷主动放弃继承权,并签署协议并去公证处公证,小儿子与其母亲一同居住并赡养老人,如小儿子对其母亲未尽赡养义务将收回继承权. 奶奶继承权并未放弃,但小儿子在未通知家中其他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其母亲签定房屋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6月杜某将自己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的三间平房卖给了同村的聂某。聂某是本村村民,但中专毕业户口由学校迁回时就已经变为非农业户口,妻子和女儿是农业户口中,请问他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陈律师: 赔偿款我去签字就给我了,但是房子是他们造的,我们原来是两间平房,现在他们造了二层楼房,他们不肯的呀!
我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护塘办一企业,现在企业门口前有一户农村农民房屋要求动迁,理由:车辆进出影响了该房屋质量,(该通道原本就是水泥路通道,车辆经常进出)。现状:我不需要该地块,该地块在规范红线内无法开发,但是,该农户老是上访,信访人员太耗时间、太麻烦。所以我想双方协议买卖该房屋及宅基,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