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房,双方出钱,房产登记只有女方,现感情破裂,能否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
我和女朋友在2006年购房,双方家庭各出了一半钱,没有贷款,房产登记的是女方的姓名。我们至今未结婚,现在想分手,请问我能否要回当初买房子的钱? 当初购房时大部分用的是现金,除了刷几万块钱的信用卡外,没有直接的付款凭证来证明我付了款。但是付款后,我们详细记录了谁付了多少钱,从谁那借了多少钱。是女方手写记
婚后丈夫赠与轿车,感情破裂时离婚,要求返还后才离,我按其要求返还时,对方又提出要返还彩礼才能离婚。
婚后丈夫赠与轿车,两人性格不和,感情破裂时我提出离婚,对方要求返还汽车才离,我为证明人品,按其要求返还时,对方又提出要返还彩礼9万,要求得寸进尺,才能离婚。我是否还能要求再拿回轿车或要求车价的一半补偿。我们已共同生活,并有妊娠史,孩子因我们感情不和,吵架导致我身体健康下降,先兆流产,孩子没能保住。现
我通过中介在海口找到一套房,觉得各方面比较满意,就交了两万押金给卖方,(后才知道应该交给中介,不能直接给卖房的人,当时中介也没反对),当时对方说该套房他是以融资的方式取得,并且出示了跟开发商签订的以22万元购买该房的协议,因为从来没有买过房,又急着买房结婚,当时没有想到那么多,大家约定好5/15付房价的差额一起去与开
两私家车相撞对方全责 对方除赔付修车费外,我可否要求对方赔付修车耽误的时间内交通费,和误工费
A女与B男恋爱期间,一共发生了主要的3笔经济往来:一,A女见B男家长时,其家长赠与了5000元红包;二,A女生病期间,B男大款5000元用于看病,三,恋爱期间B赠与A金首饰一副。后因性格等原因分手,B男要求A女返还以上3笔费用,是否合法?另分手后,A女去外地工作,B男以诈骗罪起诉A女,是否构成诬告?
分手后,对方要求赔偿恋爱期间所付出的金钱,赔了5000,嫌不够,要求再赔
分手后,对方要求赔偿恋爱期间所付出的金钱,赔了5000,嫌不够,要求再赔。恋爱期间,他花了三千给我买了一手机,然后又给我2000(以上的金钱我没求他给我,是自愿的),然后他又给我缴过话费,买过鞋子和裤子,一起旅行(旅行途中除了返回的机票是他买的,其余都是我自己出的,而且机票也是他自愿买的),我去过他工作的地方看
两个人恋爱期间女方去男方哪里考察一个项目,经实地考察女方认为可以赚钱所以写了委托书要求男方帮她办理投资手续,女方回来后把投资金额50000元打入男方卡上男方第二天就为其办理了投资。殊不知后来发现两人都掉进了传销窝子。事后女方要求男方归还50000元钱。不然就去法院上诉,或者告男方诈骗。当然男方也是受害者,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