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最近开了几家大型超市员工的上班工作时间,超市刚开业之初的十几天,日日从早累到晚地在企业奉献,就不跟企业计较了。现在正式开业了,工作时间为早班10:00到15:30,晚班15:30至23:00。一天早班一天晚班轮换。这样算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6.5小时,合计每周工作时间45.5小时,严重超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晚上下班夜深车稀,偏远的超市下班,搭车极难,给店长建议一部分员工能不能10点前赶在还有公交车营运时先走,超市店长没有法制观念,管理素质差,完全无视员工的基本权益,竟然大言不惭地说,这样上班时间不够数,一个口口声声“以人为本”的大型上市股份制企业,对员工都这样不惜血本的榨取,对顾客的诚信,有待商榷。
我一亲属,在退休后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前几日因心脏病猝死在工作岗位。请问该种情况我亲属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该私营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我方,赔偿标准是多少?依据是哪个法规!急求帮助,谢谢!!!
我所在的电子厂,工作时间是8:00~20:00两班制,中午和下午都是半个小时吃饭时间,工厂规定的工时是:26天制,每天上够8小时其余的算加班8元/时.12月份上了28天,总工时是311小时,其中有一天是因为上个月工时不合理不上班,可他们打我旷工一天,现在在正班是192小时,加班是95小时.这合理吗?
我在深圳,公司跟我签的劳动合同是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安排一天休息,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请问这样合法吗?不是40个小时吗?
律师,您好! 我是公司的采购员,在2011年1月8日上午8:15我跟两位同事一起到市场上去调查菜品价格情况,在回公司的路上(一个十字路口,没有任何警告语或指示牌)不小心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主受伤。我在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20,且一直在跟催120到场时间,摩托车主还是比较感激的。 公司的车辆未购买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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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饭店打工 在工作时间被车撞了 导致手腕粉碎性骨折。当时肇事车辆与我们私下解决赔偿了2万元。 而我母亲的单位在我母亲受伤至今7个月时间对我母亲没做任何解释。请问我母亲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对我母亲给以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