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面试的时候被告知需要周六或是周日过来加班下,主要的任务是做下报表,用时两个小时左右,一个月300元,后有次一个月上了5个星期天,他也只有支付了300元,问他说就是300,试用期的时候我是每天到5点下班,签合同时我们就这个加班再次提起,因为是双休加班,他回复我说是弹性加班,做完就可以走的,后我就做完报表就下班了,先他又提出我工时上的不够,需要我延长我双休的加班,钱还是一样,他发我邮件里面计算方法是:基本工资1300元,每月大约21天,1300/21/8=7.74元,周未加班工资7.74*1.5=11.61元 每月300元加班工资,如此推算每月加班工时为300/11.61=26小时。 请问这个合理吗,当初说是做好就可以下班的,现在又变了。 另外我们公司交金是设备交174.5,公积金是68,我交金前工资是1880,这个合理吗,我可以申请补交吗? 如果因为我拒绝他们提出的加班工时延长的要求开除我,我有什么办法反击吗? 现有我每个月上班工时的打卡记录,合同复印件(自己复印的,当时叫我签的时候,上面都没写工资数额)
我们公司是从9:30到17:30的正常上班时间。可是人事部门说加班是从19:30以后开始计算。理由是中间有2个小时的吃饭时间。我想问问看,这样的说法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户口重庆,在重庆已办理社保,是个人参保。现在广州工作,单位也已办理社保。根据广州现有规定,重庆账户不能转入广州,并且打算在重庆养老。 请问:1、我现在在广州缴纳的社保,将来能转回到重庆账户吗? 2、如果能转回重庆,重庆原有的社保现在能暂停缴费吗? 3、如果两地同时缴费,将来怎么计算?是两
我想请教关于未签合同、未缴纳社保及未支付加班费用的问题。 我于2006年12月22日进入这家公司公司工作至今的。 1、在此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中间也有几次说是要签,但也就是说说,之后就不了了之了。直到2009年2月份有一个经理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保险事宜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公司才跟我
想问一下,我们公司是做六休一的,试用期是不另外签合同的,我是4月12号进公司的,试用期两个月后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签合同的日期是6月20号左右。正式合同里有注明4月12号到6月12号是试用期的内容,然后正式的合同上写基本工资1500元,然后每周多上的那天算是加班,加班费300元。然后我们双方都有签字,但经理说要公司盖章
我老婆在06年1月开始于某商贸公司上班,工作性质为卖场销售员,现在已检查出怀孕两个月左右,由于孕期反应较大,身体感觉不适,所以想请假在家休息一段时间。 现想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这种情况劳动法是否有规定的假期,请假时间是否有限制 2.请假期间是否应该发放工资,工资标准该如何确定 3.请假期间的社保如何
我户口在江西,是农村人。现在在武汉一家单位上班,之前单位给我交了相关社保(从我离开之前单位后)中途到现在有三个月没交过社保,然后现在到另一家单位上班,现在单位给我办社保。单位说需要我把前三个月补缴。 现在问题是: 1.我是农村人,补缴三个月的社保太多,其次我可能流动性很大,还不稳定,于是我想把之前社保
我户口在江西,是农村人。现在在武汉一家单位上班,之前单位给我交了相关社保(从我离开之前单位后)中途到现在有三个月没交过社保,然后现在到另一家单位上班,现在单位给我办社保。单位说需要我把前三个月补缴。 现在问题是: 1.我是农村人,补缴三个月的社保太多,其次我可能流动性很大,还不稳定,于是我想把之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