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这就非常明确的强调了两个要素。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国家人员。第二:采购环节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那么作为临床科室的科主任他们不参与药品的采购、管理和决策。因此科主任缺乏两要素中的一个要素,不能构成国家人员受贿罪。这是其一。其二:虽然科主任也接触医药代表,但其用药行为是利用其高级医师的权威和职责。因此临床科主任拿回扣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我一个朋友王某,是公立医院的临床科主任,第二身份是副主任医师。三年前,医药代表李某找到这位科主任,请使用他们厂生产的抗癌药品,并许诺给一定的回扣,就这样王某在业务查房时在对下级医师的业务指导中使用该厂药品(该类抗癌药是目前对几种常见癌症疗效确切的药品,实际上给不给回扣都需使用),三年来共收受回扣9万余元,并打入个人账户,王某和下级医师协分了九万余元,但下级医师不承认此事,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定罪?
我是一名女工主任,公司有490名女职工,由于今年公司改革,给我的岗位定为副职,按《工会法》跟《女职工工作条例》这样定岗是依法依规吗?
借款人是单位办公室主任,借据盖有办公室公章,人跑了,是起诉个人还是起诉单位?
借款人是单位办公室主任,借据盖有办公室公章,人跑了,是起诉个人还是起诉单位? 起诉单位能胜诉么?是否由单位还款?谢谢
由于公司欠上个月6000多的报销没有下来,我想通过借款的方式把钱借出来,但我的上级领导不同意签名,我就自己写上他的名字,在提交到部门经理那里的时候被发现了,现在公司对我的处理是开除并罚款5000,请问我改怎么办 但6000报销的发票都给财务了,我这里没有存档啊,没有证据啊,另外还有7000多提成还没有法这些我都能拿
村里主任强迫我们把土地低价卖给开发商,我们不肯还抓人,害的我们有家不能回,地里的庄稼也收不了。我们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们应有的利益? 谢谢你的建议!我们会去的。还有哪些部门我们可以去咨询的?他们有补偿但价格太低了一亩才2.6万元。国家对于土地的使用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婚前住在新太路,婚后住在桂林路(也就是现在的进金光路)后来在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公安局的同志问我住在什么地方我回答住在桂林路,她就把我的户口本给撕掉了。(以前我一个人一个户口本)。但现在我新台路有房屋房屋产权证,却没有户口。现在我想把户口迁回原来的地方,需要居委会出一个门牌号的证明居委会主任却不给
有一A村民委员会与B发生耕地所有权争议,经土地部门认定为A村民委员会所有,因B耕种了争议的土地,A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给付A村民委员会耕地使用费。现A村民委员会主任私自与B达成和解协议,放弃法院判决的执行;放弃争议的耕地的所有权。村委会其他成员和村民不同意A村主任的做法,想否决A的做法,村民应该怎么
我认为第三种意见不对 第一:科主任是单位任命的行政职务,对这一职务而言,本身并没有处方权,因此该职务不可能对具体用药进行指导。因此利用科主任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能成立。 第二:临床科主任一般都有双重身份,既科主任行政职务身份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身份。当临床科主任向下级医师指导具体用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