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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后科室主任收受回扣应定何罪
医师开具处方后科室主任收受回扣应定何罪 我认为第三种意见不对
第一:科主任是单位任命的行政职务,对这一职务而言,本身并没有处方权,因此该职务不可能对具体用药进行指导。因此利用科主任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能成立。
第二:临床科主任一般都有双重身份,既科主任行政职务身份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身份。当临床科主任向下级医师指导具体用药时,实际上是他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医生身份在起作用(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负责制)。因此从这一实际情况来看,所谓的科主任在为他人谋利时实际上是利用了其高级医师身份,既医务人员的身份。虽然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常常看不到高级医师的处方,但实际上是高级医师在查房时通过口头医嘱向下传达,由下级医师通过处方实现。根据三级医师负责制,实际上也是上级医师处方的延续。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科主任只要是通过查房指示或开处方等为他人谋利,就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RH031……(新疆)
提问时间:2011-01-21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