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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主任拿回扣该定何罪

临床科主任拿回扣该定何罪 《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这就非常明确的强调了两个要素。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国家人员。第二:采购环节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那么作为临床科室的科主任他们不参与药品的采购、管理和决策。因此科主任缺乏两要素中的一个要素,不能构成国家人员受贿罪。这是其一。其二:虽然科主任也接触医药代表,但其用药行为是利用其高级医师的权威和职责。因此临床科主任拿回扣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RH031……(新疆)
提问时间:2011-01-2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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