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男方于2008年3月2日结婚,3月19日发现男方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该女子发短信称怀有男方的孩子要去做掉(结果是做了的,这个女的我还认识,她也知道我们之间是存在正常婚姻关系的,因为该女子是我们结婚时候的伴娘)。那时候我在孕期,男方提出离婚我并未同意,期间男方对我有辱骂,侮辱并且威胁的精神上的损害,后期我
我与妻子在09年8月份提起离婚,起诉方是我,法院没有判开。我想再次起诉离婚。离婚原因是因为,两人感情不和(没有婚外恋),妻子与我父母的家庭矛盾特别恶劣,打骂我父母。而且自08年7月份就带着孩子(男孩,09年12月26日已满两周六)回了娘家,结婚时的嫁妆都拉回去了,多次找中间人调解都不肯回来。我父亲去看孩子被她赶
我爱人遭一女孩诬告,现她已承认错误愿意赔偿,我们在咨询律师后,律师说可以要求3万的精神损害赔偿,跟那女孩说后,她就搬家跑了,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什么是有过错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13岁的女生发生车祸,左小腿骨折,无手术,未伤残,伤情稳定,已出院,康复情况良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调解时,明确表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考虑补偿一部分精神损害费,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想问的是新《婚姻法》第46条中的导致离婚中的“离婚”,是导致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这样一个事实,还是说最终法院判决离婚这样一种法律后果呢?谢谢~~
我5年前被开除党籍、革除职务,但我没贪污、没受贿,也不需要对任何大小事故负责,经调查查明,这是一起包庇坏人坏事而构陷顶罪的案件。组织部门在整个纪检过程中,程序颠倒、遗漏、隐瞒、反复;违法取证、不予质证、滥用证据、编造证据;公正公平原则、底线原则更是荡然无存,甚至剥夺质证权、申诉权等,35个地方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