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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关于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与男方于2008年3月2日结婚,3月19日发现男方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该女子发短信称怀有男方的孩子要去做掉(结果是做了的,这个女的我还认识,她也知道我们之间是存在正常婚姻关系的,因为该女子是我们结婚时候的伴娘)。那时候我在孕期,男方提出离婚我并未同意,期间男方对我有辱骂,侮辱并且威胁的精神上的损害,后期我搬回娘家居住,男方也没有给我生活费用。还与该女子满哪招摇炫耀,对我的名誉进行侵害。我于2008年6月17日生下一男孩,男方还在提出离婚。但却没有给出任何条件只是不停的对我的声誉进行侵害。
现在男方说那个女人怀有他的孩子要对其负责任,再次提出离婚。我是“熊猫血”之前为男方做过多次流产,医生说我以后怀孕很难,我想咨询,离婚时我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赔偿额度我可以提出多少又会判决多少?孩子的抚养费我是否可以要求一次给清,并提出禁止男方的探视劝?还有就是如果我出示证明我不能再生育他们家是不是就不能争取到抚养权?
注:我与男方结婚时没有买房子而是跟其父母同住,现在男方没有经济来源全靠家人。我想咨询,他的父母是否有义务或者说代替其子给予我所提出的复议。
谢谢您,我很着急,请您尽快给我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djyao……(黑龙江)
提问时间:2009-02-1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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