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8月到一家公司上班,2007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对方为我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2009年10月份,我收到了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说,“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期与您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办移交手续,我后来申
我2007年8月到一家公司上班,2007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对方为我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2009年10月份,我收到了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说,“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期与您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办移交手续,我后来申
“追索劳动报酬”原单位不服上诉到中院,如中院维持原判,请问向谁提强制执行?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 我有一问题请教:我向原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原单位对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均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如果一中院维持原判,请问: (1)、我该向谁提出强制执行? (2)、写法律文书时比如:计算金额?加倍利息?2年到期以后的金额计算?等等等等这些都要我写清楚吗?还是留给执
我是2010年元旦进入的一家化妆品厂做保安工作。四月份才和我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订的是标准工时制。工作内容是,每天八小时,天天上班。下班后要留厂待命,不得随意外出。我的工资从来就没有过加班费,双休的两倍工资,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工资在进厂时定为1300(一至三月基本工资840岗位工资460)(四月后是基本工资920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您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谢谢您! 我在2008年2月进入广州一家民营企业,月薪3500,马上就被派往武汉工作,一直在武汉工作到被解雇。进入公司以后,公司一直拒绝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未我办理任何社保。也没有为我们支付加班费。2009年11月,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解雇了我。
请问 天津市河西劳动局已通过审核 受理本人仲裁单位拖欠2001年——2003年加班费,但开庭时,却无故驳回。劳动局陈述原因却为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是 同样“仲裁法第27条也有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