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该得到的权益没有得到,跟公司有劳动纠纷,哪些可以追索?
我该得到的权益没有得到,跟公司有劳动纠纷,哪些可以追索? 我2007年8月到一家公司上班,2007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对方为我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2009年10月份,我收到了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说,“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期与您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办移交手续,我后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但有关部门级的管理人员说是与我按期终止,语气似乎他们这样做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合法了,我也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办了离职手续,他们给了我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但是11月,12月没有给我月奖,年终奖应该是12月底发,但一点年终奖都没发给我。我也向人事表示了疑问,去年还发6000多,怎么今年一点都没有呢?人事说月奖和年终奖都是部门级的管理人员给考核评定的,他们只负责执行。后来,到12月底,我办了移交。办移交时,他们说过社会保险会由他们转到社保中心。但最近我发现在2008年5月到2009年12月,公司实际没有为我怕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在这段时间我并不知道没有交,我以为一直都在交,事实上,我已经承担了个人缴费部分,公司每个月发的工资都扣除了这几个保险和公积金,个税等才打到我的工资卡上。我现在想向公司追索权益,要求他们为我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要求他们退还被克扣的工资,并要求被克扣工资数额的赔偿金,这样可以吗?有没有必要跟公司协商,如果不想协商,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有用吗?
另我在2007年8月1日跟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也约定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公司到2007年3月才为我交的,也只是补交了2007年1月和2月的,而2007年前交的都是综合保险,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为我补交2006年8月到2006年12月的保险吗?
总之,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为我按月足额交纳社会保险,但每月从我工资中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单方面终止跟我的劳动合同,不发月奖和年终奖,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吗,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追讨被克扣工资,要求补交没交的社保和交得不对的社保,要求补发月奖和年终奖,并要求赔偿被克扣工资和奖金数额的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jjack(上海)
提问时间:2010-06-26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