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向该法院起诉,也可以裁定驳回该原告的起诉吗? 我们是原告王合安等111148人管道气用户诉新乡市发展和改委员会要求撤消被告新发改价管[2008]334号文件以下简称“334号文件”一案的诉讼代表人,因不服被告的“334号文件”,依法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但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便作出了(2009)新中行辖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新乡县人民法院(降低级别)管辖,其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诉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不将该裁定送达当事人,我们原告以没有收到该指定管辖裁定为由拒不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试问新乡县人民法院只有管辖权,在原告王合安等1111448人拒不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其没有原告起诉的情形,新乡县人民法院能够裁定驳回原告王合安等1111448人的起诉吗?请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
被告写欠条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这样可以么,他要反悔怎么办(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方便),能立案并判决么 他如果当庭反悔怎么办?说自己没同意过或不是自己写的承诺?(承诺是后加上的,用不同的笔写的)
你好,我是被告,原告把我告了,告的是医药费,误工费。精神费,伤残补助金等。法院判了我医药费。误工费。精神费等,共40000元。可法院驳回原告了伤残补助金。可原告又把我告了,要伤残补助金。我想知到原告该可以告我吗? 他不是上诉,案子生效以有半年了。他都申请强制执行了,我的房子都叫他给封了。又告的,告的是伤残
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省份,结婚证在男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现双方都不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女方可以到自己的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吗?要做些什么准备?
离婚起诉后,开庭一次,然后原告自行撒诉,多久可以再次起诉? 网上查了很多,有的说因为是自行撒诉的,不是法院判的,可以随时再起诉;有的说得六个月以后,除非有新的理由。到底哪个是对的啊??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杨和田等要主张继承田成科的遗产,首先就应当证明该遗产是属于被继承人田成科的财产。而本案中主办法官却要求争议的这69000元被告刘素桃来证明是否属于自己所有,显然法官的要求违背了民诉法的规定(本案情况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因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诉我未交2009年物业费,此案已于2010年2月开庭,但法院至今未判。现物业公司又以相同理由诉我未交2009年和2010年物业费,法院居然受理了。有法律依据吗?
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判不离,被告方要等多久可以起诉离婚?判离婚的可能性有多大? 现在是我一人还房贷,我们分居住,请问这期间我还的贷款如何证明是我个人的,在离婚时会如何判呢?离婚后剩余的房贷是不是由房子的拥有者还?谢谢了!
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二审可否再次裁定驳回起诉?
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诉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007-34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007-3410号行政裁定;二、驳回
[65]、新乡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的起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次裁定
[65]、新乡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的起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次裁定驳回(原告)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的起诉,合法吗?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7)新行初字第007-3410号 原告:新乡市管道气用户10108人。 诉讼代表人王合安, 诉讼代表人
原告因被告(用人单位)未与原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起诉,被告在一审提供伪造原告签字的劳动合同,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该机构做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但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更使伪造行为合法化,原告上诉也被驳回,请问各位法律精英原告是否可起诉该机构,或有其他方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