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月月初与一外包性质公司A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0,其中,试用期工资8000,试用期为1个月。工作内容是外派到另一间公司B,但合同上只列出工种为软件工程师,工作地点广州,并没有指出是要外派到公司B。
本来合同上明确合同期限从2010年12月6日开始,安排6号上班。但在入职前到现在,公司A多次通过电话通知,没有书面通知,以公司B的领导出差为由,要等要公司B的领导回来后再安排我入职,让我在家等。就这样过了3个星期,到现在公司A还不安排我到公司入职,最后单方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下面是公司A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赔偿方法的邮件内容:
由于公司B方面业务临时调整,决定取消用人需求,因此你无法再代表我司到公司B从事外包工作。鉴于此事给你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你也未代表我司正式上班,因此我司决定按照广州最低月薪标准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即1100元,
在这里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1、虽然在合同开始的3个星期内我未代表A公司到B公司上班,但这完全是由A公司和B公司的安排不当引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以合同上确定的12月6号开始?还是要以入职时间为准?公司是否要为我这3个星期作赔偿呢?
2、由于公司A和B的运作问题,一直不安排我上班,最后公司A在试用期内以公司B业务调整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公司A以这种方式辞退我是否需要赔偿?赔偿标准怎样?
3、以我现在的情况,公司A设定1100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我合理的赔偿应该是多少?我怎样才能索回合法的赔偿金额?
关于推迟入职时间,3个星期来公司A曾安排了多次入职时间,但每到入职前,公司A都通知入职再推后。这些都只是以电话形式通知,并没有任何书面通知。
公司晚上被锁被撬开,员工的东西被偷,这种情况公司应该负责赔偿员工失窍的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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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年23岁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本人是武汉的,由于09年9月底工作太忙,活太重,有一次搬货时还扭了一次腰,导致了腰痛,没太在意,一直间断性的腰痛,在09年11月23号查出了腰椎突出了三节,从那时开始就没有上班了,因为走不了路,走路时间也不能太长,更不能拿东西,搬东西了,一直请假到现在,请的是病假,从那时开始
你好,事情的经过时这样的:我母亲一个人在家,不小心把钥匙忘在家里了,她想通过爬梯子进入二楼再下楼开门。但是隔壁一位邻居看到,好心说要帮我母亲爬,我母亲当时考虑到他有一定岁数了就拒绝了,想再找人。但是那位邻居执意要爬,结果掉了下来,现在躺在医院里。人已经脱离了危险期,但是情况也不怎么理想。他的家人说要
我在公司工作有2个月的时间,在工作中一块钢板突然掉下来砸到了我的左脚上造成两个脚趾头骨折,三个脚趾头错位的后果,现在事情已经过去1个半月了,到目前为止医药费共花了6000元都是公司支付的,但在这1个半月的时间里我没有工资。而且公司说工伤认定需要在半年后,我想请问一下公司的这种说法对不对?我应该怎样向公司索
我爷爷退伍后便被分配到本市的火车站工作。在文GE时期遭到迫害,被定上莫须有的罪名(被他们说成特WU)。一家老小全被强迫下放到农村进行改造。听姑姑说过,有好几次,爷爷被打的走不了路,是在半夜爬着回的家。由于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奶奶曾几次试图自杀,虽然后来被救了过来,但还是精神失常了。总之啊,在当时那样
我父亲是普通的农民工,跟着同一建筑施工队在外打工已有5年。就在前段时间,患脑出血在打工所在地住院治疗,到现在快有一个月了。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施工单位是 否应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