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供销社和大对双方商量,达成互助互利的原则,恃强威逼我们十字街口十五户,下令搬家走人,留下基地给供销社建百货大楼(双方分占其地),给每间三百元搬家费用,就再没有什么了。2010年,我们始获得供方1980年的绝密文件,说给九亩四分三地[离原住一公里]交大对由其安置搬迁户建房。根据中央一系列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政策,这种无偿占有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我们是否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赔偿的理由?权威集团们投鼠忌器,面对回避不了,躲也不掉的客观存在,对法盲的黎民以种种理由侃侃而谈。这种冤情,我们向谁申诉呢?特请教于律师了。
我祖上在烟台市有一处房产.占地2.7亩39间房.83年被拆除后盖楼.2004年才落实政策.确认产权后只补偿5万元是按92年的标准补偿.提请诉讼后两审均败诉.也曾申诉被驳回.
上海市区的房屋3间,祖母遗留私房,兄弟3人去年通过诉讼取得各自产权证。由于房屋在文革期间被收为公有,后1982年发还。但1972年政府已安排人员入住,根据当时约定,住户按照(1979)沪房197号文件,按国家标准向业主交付租金,业主不得强行搬离住户。租户户口已报入房屋内。 请问, 可以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吗? 可以让
开发商违反住房限购政策,向无资质的人员售房,已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我在去年9月在河北石家庄买了一套房。由于户籍和工作都不在石家庄,属于限购人群。开发商说多交六千元即可办理购房资质。于是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也同时在房管局备案完毕。后来银行贷款出了问题,没有批贷,于是我无力承担剩余房款,想要求解除该售房合同。请问:我可否以开发商违规售房并帮助办理虚假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