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是真实的案例,已经过多次开庭,现已生效,但又将启动再审程序。案件的焦点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否成立?案情如下: A市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B合作投资开发A市人民政府驻C地办事处办公、住宅楼。被征用土地的15户动迁户与A市人民政府驻C地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由于C地城市整体规划改变,上述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造成与所有的拆迁户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法履行。 之后,A市人民政府驻C地办事处和开发商B签订协议,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更名为D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由D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但A市人民政府驻C地办事处没有依法将建设项目转让给D房屋开发公司的情况,书面或公告告知原与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15位拆迁户。更没有关于将15位拆迁户应当由D房屋开发公司给予回拆安置补偿的移交手续、合同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请问,这样的转让成立吗?
我公司要收购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目前欠工程款和银行贷款,也不清楚是否欠其他款项,也不清楚是否有为其他标的作担保,我公司订合同时,可不可以要求转让方承诺没有其他债务和担保风险,若出现问题,由转让方自行承担呢?
我们于2007年初转让一套住房,此房为2002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无房产证,当时户主为吴乙(为吴甲之法定继承人),我们签订了转让协议,在转让资金付清后吴乙将当初集资时的收款收据全部交予我们,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人为中间人。现在单位欲办理房产证,被告知须按当初集资人姓名办理,完后再由我们过户。请问在我们持有当时集
我们于2007年初转让一套住房,此房为2002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无房产证,当时户主为吴乙(为吴甲之法定继承人),我们签订了转让协议,在转让资金付清后吴乙将当初集资时的收款收据全部交予我们,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人为中间人。现在单位欲办理房产证,被告知须按当初集资人姓名办理,完后再由我们过户。请问在我们持有当时集
讲述,正在发生的案例 原告:没有找“被告”借一分钱,更没有给一分钱“原告”。没有任何依据和说法,九江市浔院(曹东旭)庭长,荒唐不负责任的把房产判给“被告”。。。 我是江西省九江市人,投诉九江市浔阳区法院曹东旭(2009)浔民字第68号房产一案。 事情经过是: 1、“被告”没有给过我们一分钱, 也
朋友有套房子,购房1年,要转让,我们想买下换套大一点的, 但现在过户的话,第一税费较多,第二,我们不够供五成,朋友建议我们另签合同,先将首期和已供的部分付给他,我们自己再供余下的(拿他们的存折),到期再过户,合同公证, 这样是否可行,到时如果真有纠纷,拿这公证的合同是否安全?
老公婚前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老公跟我去做了房产公证,我们按照6:4的比例做了房产划分,但当时房屋的房产证还未办理出来,待房产证办出来后,我们想把我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但得到的答复是贷款未还清,不能加名,想咨询下,在房产证未办理出时,做的房产公证有效吗?房产证上没我的名字,公证上划分的比例有法律效
05年我父亲因为身体原因借债看病,2010年已不幸去世,因为当时借款的都是亲戚朋友,所以没有写过正规的接条,只写过一个类似于记账似的东西,大概格式就是:借款人员如下 父母:5万,姐:5万,王某:5万,李某:5万,张某:5万……(大概有小十个人名,其中王,李,张某等均为同事),也没有双方的签名(但这张借条确实是
我父亲和朋友合资购买了一处商用房,签订了协议,写明是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子 多年来一直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两家平分租金收入,并未办理房证,今年父亲的朋友称当年是向父亲借钱并用多年的房租还清,不承认是共有房,而且独自去办理了房证,请问这种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诈骗?可否起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