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实际工资是5000元,但公司没有写到劳动合同里(合同里写的按公司规定执行之类的),然后生育险是按照最低标准1700多元缴纳的,请问生育津贴少于实际工资的部分可以要求公司补齐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是杭州的
我的实际工资是5000元,但公司没有写到劳动合同里(合同里写的按公司规定执行之类的),然后生育险是按照最低标准1700多元缴纳的,请问生育津贴少于实际工资的部分可以要求公司补齐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是杭州的
本人劳动合同写的工资3200,公司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少,报销后生育津贴每个月1900,产假期间单位未发工资,是否应由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少于工资的这部分差额给我?
我们公司的员工的生育津贴都领不到。公司解释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属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只有工资低于津贴的情况下,才能补领不足的部分。 请问有没有懂这方面知识的朋友给解释下公司这种解释是否合理?
我们因为人生受到安全威胁,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不批准,要求我们不要工资,属于自动离职,这符合劳工法吗,我们刚毕业,没什么经验,求速回答
是否可以以公司未给我试用期缴纳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是否可以以公司未给我试用期缴纳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产假休了98天,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上后,公司扣除我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以及已经发放的年终奖,(因为过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生育津贴是在3月底到公司账上的),这样公司是否违法,我是杭州市区的。
在公司辞职时,公司要求我赔付之前公司出游全部款项,这样的霸王规定是否可以向有关部分投诉
去年公司组织外出旅游,花费是6300元,并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协议,说明如果在2014年6约30前离职,需要退回6300元全款费用。 今年我6月6日准备离职,因为当时签了这个协议,我觉得没有理由拒绝支付6300元,但我觉得这样的霸王规定实在不合理,是否有相关的部门能够介入调查并予以一定的处理。谢谢
你好,我于2009年11月18日来到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在南阳豪盛百货开设的专柜上班,工作地点河南南阳,当时签订的合同自2009.11.18日至2012.11.17日止三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合同,我仍然在公司工作至今,目前公司与豪盛百货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三个月,我担心公司会撤柜或者做其他内部调整,于是上公
1978年参加工作,国企正式(全民制)工人,三级残疾(有残疾证)。1995年底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固定期)劳动合同,日期从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然而,(大约)1997年公司口头通知我“歇岗”, 未办任何手续,谁知,这一“歇”就“歇”到现在。“歇岗”期间公司未安排再上岗就业,月工资100多元、200多元、30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