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两公司同时中标,A公司的法人代表,控股A和B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有投标人对此情况,提交了质疑和投诉。但在质疑和投诉期,查询到中标B公司,对股东情况进行了转让变更(踢出了A公司法人代表的所有股份),产出这种情形后质疑和投诉A和B公司控股关系还成立吗?有没有什么影响?
1、公婆年龄都近60,有三个子女,我们为老三。 2、公婆收养了个小女孩,这个小女孩家中变故,公婆好心收养。 3、公婆让小女孩叫他们爷爷奶奶,叫我们爸爸妈妈,但我们也有小孩,领了独生子女证的。 4、我们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城里。公婆户口在农村。两本户口本。 5、小女孩户口现在落在公婆名下,否则她不好上学。关
甲想从事出租车经营,但由于个人无法取得经营许可,因此将自己名下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将XXXX号车辆挂靠于该运输公司,综合挂靠费每月1000元;车辆和营运证产权归甲,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服从某运输公司管理,按期上交各项费用。后来甲与乙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一份,
一个员工离开一家公司,员工与公司有很多的往来款,包括员工和公司的,员工和股东之间的,员工离开公司后,与公司签订“结束债券债务关系”协议, 1、以后他和这家公司是不是没有任何关系? 2、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些资金往来不清楚,签了这份协议后,公司还能不能从法律途径追究员工在职期间的责任?
公司墙面需要打洞,找了一位专业打洞人士(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结果上梯子时不小心掉下来,造成脊椎错位,现在医院治疗。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是一名化工企业的一线工人,2007年1月进厂,2007年7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今。合同约定工作日是8小时制,但进厂后,企业要求我们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厂点名,推后半小时下班,无形中变成了9小时,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请问;每天多出来的1小时,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按加班时间折算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另外,07年
2. 为了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3月16日颁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贯彻实施,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派人赴天津、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成都、西安等8个城市,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50多个在售楼盘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从本次检查情况来看,8个城市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发现
甲公司和乙公司,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同,但是乙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时甲公司两个股东公司的法人代表(甲公司的股东是由两个公司组成),乙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就是说乙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甲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者。 投标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
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仓促之中,乙错吧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当作十元的人民币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驾车逃走。这一切被路人丁看见,乙见丙伤势严重,随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计3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乃在报纸上发布一悬赏广告,内称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