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因共同财产“惠X楼” 登记在涉外第三人林某花名下错误而提起涉外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为撤销第三人林某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仅主张“惠琼楼”的租赁权由其孙子继承,未主张“惠X楼”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属。咨询人(原告)认为,该“惠X楼”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属争议与“惠X楼”租赁权属争议是讼争对象不同的两宗案件,且本案是土地确权行政案件而“惠X楼”租赁权即使有争议也是属民事案件按《合同法》处理。故原告主张“惠X楼”租赁权不等于“惠琼楼” 所有权。各位在线律师意下如何?恳请指教为盼!
衷心感谢42位律师针对咨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房屋租赁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已达成共识。现针对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原文,恳请诸位律师判别第三人林某花处分的是房屋租赁权还是房屋所有权?谢谢!第三人林某花有关“惠琼楼”的《代书遗嘱》如下:
4.5中国海南琼海长坡镇长兴街11号,土地证(93)字第42号,地号(3)一62,房产证号4905
4.5.1我给我所有租约四层的店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给MICHAEL与ERIC,平均的分配。
有律师分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权赁权关系时提及若该遗嘱具有合法性且未失效这一先决条件。咨询人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无效。其理由:
1、形式不合法。“代书遗嘱” 是遗嘱五种形式之一。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然而,该代书遗嘱除代书律师外仅有林某花的委托执行人黃丽某一人在场且两个见证人中仅有代书律师签英文名字,未见黄丽某签名,未见遗嘱人林某花签名或按捺手印。《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是羁束性法律规定且“应当” 是“动词” 在这里指法律规定不准缺少的肢体动作即动手又动脑,达到“真实意思表示” 的法律效果。
代书遗嘱是一种要求比较严格的法律行为,第三人林秀花遗嘱见证人是林某花的第四女儿,是继承人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其形式不合法。既然与该遗嘱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对其效力提出疑问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林某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第62号、69号案诉讼标的是“惠琼楼” 权属。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第三人林某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原告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第三人遗嘱》主张无效时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原告如对涉案不动产的处分不服应到文莱国打官司,显然她的“说法” 错误。原告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于2008年将我所拥有的一家桑拿休闲中心租给别人经营。租金每年收取,今年已经收到12月份。但是我现在由于需要出售,是否可以和现承租人解除合同
原配妻子死亡,另一方再婚,2次变更将原有房屋过户给再婚妻子一人所有是否合法
母亲2001年去世,父亲2007年找一后老伴,当年办理了将原有房屋每人50%产权证,在此基础上2012年又一次办理了房权证由后妻子一人(产权来源:继受所得)的房权证,此房权证已经归一人所有,子女是否应该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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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中介签的房屋(不是隔断)租赁合同期间,中介因国家规定把隔断间拆除后,要其他房屋涨租金,是否可以拒绝涨租金, 中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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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由于房东改建过,因此非常潮湿,以至于屋内严重发霉,租客在房屋内的所有家具和衣物等物品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因此于6月底提出终止合同。房东同意终止合同并退还押金。租客于7月15日交还房屋。房东要扣除租客7月半个月的房租,是否合理?另,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家具衣物的损失?是否可以起诉房东要求退还所有押金及
租赁土地到期,附着新建建筑承租方可否要求出租方给予一定赔偿?承租方是否拥有优先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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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是二婚,婚后和我继父一起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房子出钱方是我,继父和继父的儿子是没有出钱的,但是房子现在只能写继父的名字,所以我们就私下签了份协议,大概意思就是房子是我(也就是女方的女儿)出的钱,等父母百年以后,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我,我弟弟无权来争取这个房子的继承权,请问这个协议是否是
我哥和前妻离婚时,法院判决房子所有权归我哥,他前妻因病有永久居住权至其死亡。现在我哥有困难,也安排了前妻的居住问题。房子我哥有权卖吗?
租赁房,原承租人过世,部分房屋户口本内的人签订的推举新承租人的协议,是否有效
国家租赁房,原承租人过世,房屋户口本内有另外4人(原承租人的儿子,孙子及两个孙女),现原承租人的儿子与原承租人的孙子私下签订协议,将原承租人的孙子立为新承租人,并有第三方在场证明,请问,此份协议有效吗?无效的话,如何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