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执行案件,拖了两年多还未执行,我现在想申请执行期间利息损失的赔偿,想问一下,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法院会在被执行人(公司)超过执行时效的时间基础上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吗?每天万分之四吗?
我需要知道的是大概的总金额=12000(仲裁书上说的是:现金给付)+多少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 现被执行人有6个月没履行义务(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书后) 2.申请执行人没有在申请执行书上注明逾期利息共多少金额,因为其不知道被执行人(公司)是什么时候才给付?
本金X 同期逾期贷款利率X 2 X 逾期天数 补充问题 法律依据... 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所以是:X2
在执行阶段停止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只按照《民诉法》第232条计算利息吗?
在执行期间,办案法官只按照《民诉法》第232条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给付利息,而原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在执行阶段停止计算利息。对吗?岂不是更助长被执行人逃脱债务吗?
如何计算拖欠款的利息?按银行个人贷款利率目前有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不等,计算利息具体是按哪一档来计算?是不是还要折算成日利息计算呢?
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我父亲1995年因被坏人故意伤害致死,2005年逃犯落网,判决凶手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赔偿12万。判决后我曾拿着判决书去法院要求执行,当时法院收下我的判决书也没有给我任何字据,请问现在我还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凶手还没出狱?
我是一名居住在大连普通的中国公民,2008年6月我通过大连某A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交给该公司定金,中介费和代办过户契税费共31万元,但是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任何合同约定的手续,且拒不返还我的资金,我于2008年10月向法院起二公司,要求返还我被其占用的购房款和承担利息,法院于2009年4月判令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按承包人提交每月已完工程量并经发包方审批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到本工程总价款的95%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在发包方还欠承包方工程价款3045471.84元已经6年了。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6.3、33.3条的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