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该怎么理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看似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得买单的样子。想知道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于2010年8月19日在济南举办建设工程合同谈判和所遇风险问题处理研讨班,本次研讨班特聘请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审判长冯小光、原中化建副总刘玉柯、天津大学国际工程合同研究所所长张水波、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曹守晔讲授。 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法
我们于2010年8月19日在济南举办建设工程合同谈判和所遇风险问题处理研讨班, 特聘请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审判长冯小光 天津大学国际工程合同研究所所长张水波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 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曹守晔讲授。 为办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技巧及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问哪位律师能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尤其是有关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请问如何理解这条解释,
最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能打赢吗
只有购房协议,(购房协议只涉及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争议处理方式)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楼房交付使用入住两年了,开发商没给办理房产证,根据《解释》18条起诉,一审,二审,省高院都以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驳回起诉,我还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指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指的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如包括或不包括其依据是什么?
什么样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除了鸽棚,还有什么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了这条规定,规章搭建就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如何申请?向谁申请?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各位律师好,请教个问题,本人在2003年时家里拆迁置换到了一块宅基地,因为没钱造房子所以将土地加价两万卖给了城里的一户居民(他们是通过村委会找到我们的),因为无法过户所以私下签了一份协议并留了5000尾款未付,到2008时村里才通知土地证下来了,我发现拆迁时说的不能买卖的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了,因为土地性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