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按份4人等额共有,一人不同意的情况如何处置房屋,其余3人想提出析产分割
情况介绍:上海一处继承房屋已办产证,注明4人按份等额共有。现由于家庭矛盾,三人欲出售房屋第四人阻挠。 诉求:希望能出售房屋变现后各自居住。方案1,由于物权法支持三分之二同意处置,可以考虑直接出售后打官司解决。可是由于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房地产登记部门和法院对这一条的理解各有偏差,执行和解过均有难度和风险。方案2,三人提出析产分割,对第四人提出购买或出售份额,不同意的话提出分割,进行拍卖或变卖。 请问:在第四人极端不配合的情况下,两个方案如何选择。方案1在交易过程中有诸多风险,如不能对买家完成过户可能会被告违约。方案2,法院是否支持购买份额和拍卖。 谢谢
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诉讼,在财产分割时会对女方不利吗?
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诉讼,在财产分割时会不会因为女方先提出离婚而对女方不利吗?
共有人的份额赠与他人,构成我提出分割共有房屋的“重大理由”吗
房屋与父母共有,产权在我和母亲名下,我想分割共有房屋,《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父母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其它子女后属“共有的基础丧失”吗?我能以父母的份额赠与给其它子女作为“重大理由”吗?
房屋共有产权二人变更成一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房地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05年我出资买入一产权房,是共有产权房。当时房产证登记为(产权人写的是儿子、共同拥有人写的我),现想改为我一人名下。咨询如下: 1、是否可以让儿子亲笔写申明放弃共有份额然后,到房地局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2、还是需要把现产权人与共同拥有人先做一下调换变更后,再让儿子亲笔写申明放弃共有份额,到房地局重新办理
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诉讼,在财产分割时会对女方不利吗?
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诉讼,在财产分割时会对女方不利吗?
我们已经结婚有12年由于感情已经破裂、现在我要提出离婚而他不同意离婚、、而且还威胁我、如果我要离婚他就要杀了我、、我该怎么办、我们有一个男孩一个女孩、、由于我现在发现他在玩溜冰毒、和麻古、、那我们离婚了小孩该怎么办、、如果是我们一个人要一个小孩、、那么他不能有能力养小孩怎么办
双方均为离异,各有子女,结合后共同生有一女,若有一人病故,共有财产应如何分割?
双方均为离异,各有子女,结合后共同生有一女,若有一人病故,共有财产应如何分割?
祖屋拆迁安置新房屋,请问父母是否有权住?如何保障在有生之年房屋不被变卖或分割
祖屋拆迁安置新房屋,房产证未写父母名字,写其中一子女名字。请问父母是否有权住?如何保障在有生之年房屋不被变卖或分割?
请问女方提出要起诉离婚,男方结婚时的彩礼与婚后所得如何分割。
本人4月末与她登记结婚,实际是在7月份婚礼仪式举办后才居住到一起,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经常回娘家居住,实际共同生活不满两个月,现在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要求离婚,我想尽量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结婚彩礼费用实际在3万元左右,婚后礼金和双方“改口钱各1万元”共3万5千元,合计6万5千元)婚后女方在未经南方同
老人去世,留有住宅一套,归四个 子女所有。如果法院已经判决了所有权份额,其中三人要出售该房屋变现,而其中一人不同意出售或出租也不表态后续处理事宜, 主观故意拖延该问题处理,致使房屋无限期空置,导致大家利益受损。四人中有急事需要用钱的却因房屋无法变现而蒙受损失,请 问,即便提起法律诉讼,也无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