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当地的的一个村里的公用土地承包给了别人.然后在那起了一栋公寓.是合同出租.11W签合同40年.听别人说如果政府要征用到那块地.我们这些签合同租房的可以得到赔偿吗?(我们没有房产证.只有和业主的合同)我们要怎样保障自己的利益呢?给些建议或者意见吧.谢谢了.
我是在一家玉雕加式厂当学徒的。和我们老板签定了一份合同。但合同只有一份且归老板持有。合同里也没有规定这是一份什么类型的合同,没有经过审批.也没有规范合同里面的条款标明(工资待遇等等)。只是用一段文字表达了双方的合作详情,合作期限为四年。只是合同里好像有提到如果违约则“没收一切”这四个字.现在我自己买的
11年前,我爸爸买了我姑妈家在镇上的一套楼房,当时购买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由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个第三方不是地方机构,是个人,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我们家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我怎么劝我爸去办他都不愿意,我怕以后动迁出什么变故。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伍拾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乙方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的相关手续,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归乙方使用. 但国家根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乙方是买方,已经办好了伍拾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属
网吧合伙协议 甲方:刘国宝 乙方:张和生 丙方:(公证人姓名) 总则 合伙人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依法经营的原则,共同分红,共同支出所有费用(含除乙方守网吧工资外的员工工资、水、电、杂和本网吧周边设备的维护更新等支出),现经双方商定一致同意制定如下条款,并由丙方给于公证: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
我是江铃秦川的一名普通职员,于2010年贷款购买了一套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由于我公司是江铃集团的子公司,所以江铃房地产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优惠价格向职工销售,但房地产公司在买卖合同里加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由出卖人代为保管,五年后发放给买受人.根据事先约定,若买受人购房后在江铃工作未满五
劳动纠纷,诉双倍工资,申请仲裁,交换证据时发现公司伪造了一份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工作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1.本合同期限为6个月自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12月16日。 2.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媒介,负责电视台广告片换版等事宜。 3.甲方以货币形式向乙
合同如下: 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同意后,甲方聘乙方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时间从2010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2日,时间一年。 一、乙方中岗后、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管理,不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之内扣十元,十分钟之外扣当天工资,误工半天扣三天工资及提成奖。 二、乙方上班必
因遇急事,中途不得不离职。但老板拿出合同,让我不知怎么办.请问我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吗,如果解除是否会赔偿违约金。 合同如下: 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同意后,甲方聘乙方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时间从2010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2日,时间一年。 一、乙方中岗后、必须服从甲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