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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这样的合同约定有效吗?

这样的合同约定有效吗? 我是江铃秦川的一名普通职员,于2010年贷款购买了一套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由于我公司是江铃集团的子公司,所以江铃房地产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优惠价格向职工销售,但房地产公司在买卖合同里加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由出卖人代为保管,五年后发放给买受人.根据事先约定,若买受人购房后在江铃工作未满五年,出卖人有权单方成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房屋退回买受人购房款."
请问:1,房地产公司有权替我们保管产权证吗?
   2,如果我在江铃工作未满五年,离开公司了,房地产有权收回我的房子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li_……(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0-11-20 12:3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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