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限责任公司系国企改制企业,由于存在太多暗箱操作,伤透了股东的心,现虽未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也基本决定清盘,但在职股东和退休股东(含即将退休的)之间存在分歧:1.清盘时间不知多长,是带薪,还是发生活费,还是什么也没有?2.对在职股东养老、医疗保险,是交到他退休,还是只交一、两年,还是不管?当然,清盘期间的都还同意交。请指导,谢谢!
事情缘由是这样的,我与甲今年一起注册了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甲与我股权均是50%,出于经营业务的方便,让甲方的母亲做法定代表人。甲的母亲做出纳,我们做财务,后甲将我的印鉴章拿去,私自银行提取现金8万余元,我们挂号信追问其缘由,无正面应答,还给我们发挂号信以其母亲法人代表的名义,要我们把企业账簿拿给他。之后
1.清算组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组织,董事会自然不存在了,监事会还存在吗?不然谁监督清算组?2.公司有一新产品正处于评审测试申报阶段,丢了可惜,搞成了还能卖几个钱,清算期间还能继续运作吗?3.清算组成员是海选还是指定各大部门参加?谢谢! 我公司清算不是破产清算,是股东会决议,属普通清算。
《公司法》里面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可是又规定“清算时,有限公司要按照出比例分配剩余资产。”这样是不是就前后矛盾了?虽然一个是红利分配,一个是剩余资产分配,但是分配比例始终体现着股东对公司的权益份额呀。如果约定的红利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相差比较大,那在清算分配财产的时候岂不是
请问一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两个股东可以是亲属关系吗?用现金注册,注册资本一个占99%,一个占1%,是否可以?这会带来什么潜在风险吗?另外,如果这两个亲属股东用他们自己的房子暂时当作公司注册地,但是公司章程里写明,该公司只享有盖房子的使用权,但是房子的所有权仍归两位股东私人所有。如果公司不幸破产,这两
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是集团性质的企业,现在要解散我们这个分公司,公司方面明确给我们员工经济补偿,但是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比较混乱,致使我们员工的保险欠缴,可公司现在只谈经济补偿,不谈保险欠缴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将公司的机器设备运往其它的分公司。我觉得这样对我们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又不知道我们应该
因公司整体经营方针改变,国外投资方决定对海外的下属企业进行清算解散,同时将在中国投资的独资公司进行清算解散。由于国外与国内手续不同导致国外公司的注销工作早于国内独资公司的注销。导致国内独资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向海外支付主体理论上已经不存在。请问国内的独资公司在注销完后的剩余资产是否可向已注销的海外
我原公司(长沙的一家私营企业)于2008年被法院封,原公司已经被法院依法清算拍卖了,现在法院已经通知我们员工领取原公司拖欠工资。但是,法院相关人员说原公司行管人员只补发以前每月实发工资。可是我们都有与原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现若按法院相关人员说法,我们会有90%以上的工资无法兑现
我原公司(长沙的一家私营企业)于2008年被法院封,原公司已经被法院依法清算拍卖了,现在法院已经通知我们员工领取原公司拖欠工资。但是,法院相关人员说原公司行管人员只补发以前每月实发工资。可是我们都有与原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现若按法院相关人员说法,我们会有90%以上的工资无法兑现
公司刚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因为之前开会说参加旅游的人员必须保证半年内不离职。旅游回来我交辞职的时候,领导要求我把旅游费用交了。我想用年中资金抵,但是年中资金还没发,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给我年中奖,我就必须交这个钱么?请解答,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