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公司清算的分配问题?
并不矛盾,前面的规定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可以”,应理解为,“也可以不”。后面的规定虽然是一个原则,但不排除在分配时股东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
关于分红比例的约定,是赋予了股东对红利分配的权利,股东可以自由处分,可以放弃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权利,不属于不公平。
并不矛盾
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不是显失公平。
新公司法最大的进步就是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 赋予了公司自治更大的权利
不是前后矛盾
这不是一个问题。
根本问题可能是红利分配并不及时的问题。
你好!
这是不矛盾的,约定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自由处分自已财产的权利!
北京律师祝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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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不公平问题,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了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益,说出自多的股东自愿放弃了属于他的权利,法律是不禁止的,但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1、全体股东的约定意思自治,可以自行约定比例;
2、清算是法定的程序,在发生亏损清算公司资产的时候,当然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