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组是甲方, 对方组是乙方 我们组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1962年四固定时期所发的证,然而乙方也有一个1982年的山林权证,甲乙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同一座山存在两个山林权证, 然后甲方的四至范围和乙方的四至范围相反,如果甲方的山林权是被转让了给乙方,那乙方的山林权证上面就有甲方人签字盖章,可乙方的山林权证上面什么都没有,就盖了一个政府的章,因为当时担任村书记是乙方的人,现在甲方怀疑是乙方训手牵羊改过去的。现在甲方想起诉乙方,向这种情况法院会判给那一方,最忠是承认那一年的山林权证有效。
我们是安徽省东至县大庄村丁村组,本组的山场在上世纪60年代共产风中被大庄村村委会占有,收回统管,在当时有条件村6组4分成,六三年分到六七年就没分,在81年林业三定时,村委会密密单方面,擅自办山林权证,现这次林改本组全体村民强烈要求村委会的山场归还我组,问如何维权? 本组也找过市,县,镇三级政府调处,但三级
我村属地内(非边界)有一块山林地,与湖南方均有“土地证”,经双方协商无效,98年崇义县“山纠办”和湖南汝城县“山纠办”共同形成一个处理决定,将上述有争议山林地的一半划给了湖南方。请问,县级山纠办有权处理这种跨省的山林纠纷案吗?先谢了!
生产队有公山一块,1980年8月甲有该公山承包管理使用证一张,编号456,签发证的人是该村原村干部,现已去世。同年甲将该山授权给乙管理使用至今。现该生产队出示了一张1980年9月由另一人签发的该公山承包管理使用证,编号489,该证填写的是该山管理使用权仍属生产队,不承认该山曾经承包给甲。现该山的管理使用权应依据什么
我有1982年的林权证和1985年的山林承包证,界线都很清楚,对方有1985年的承包证但没有1982年的林权证,在我的林权里有一小块是他的,界线也很清楚,我拿到1982年的林权证就把这片山造林了,对方把我的树砍掉了,请问,我能把这块山林要回来么?可以要他赔偿么? 我把这个案子提交到相关调解部门,已经接受了 可已经也有好几
如果83年所办的山林权证,牵连到纠纷山问题,这个证可否作为权属依据?
我想问:如果83年所办的山林权证,牵连到纠纷山问题,这个证可否作为权属依据?
A生产队原住民,B生产队解放前后由流民构成,两个生产队都无实质证据证明对峰岭山拥有山林权属,而B生产队强行抢种果树,A生产队抗议要求队之间协商、镇政府调解均无效持续18年,就这样的情况要求政府仲裁或民事诉讼结果那会怎样?
我家经林改后得到县林业局颁发有效的‘林权证’ 现在有人拿出旧的林权证说我拥有的山林是他的 请问是我的林权证有效还是他的旧的林权证有效
律师,您好!在这里咨询您一个问题:我父母将老家承包的一块山上的树木卖给了一个木材收购商,因木材的运输必需要通过一条4年前修好的山路,该山路的其中一段(大约20米)是经过了另一村民所承包的山林!现该村民阻止我家的木材从这条道路运出,我们家请村委会进行协调处理,但该村民坚决不肯放行,请问该村民是否有权利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