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山林权属纠纷案
山林权属纠纷案 我们组是甲方, 对方组是乙方
我们组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1962年四固定时期所发的证,然而乙方也有一个1982年的山林权证,甲乙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同一座山存在两个山林权证, 然后甲方的四至范围和乙方的四至范围相反,如果甲方的山林权是被转让了给乙方,那乙方的山林权证上面就有甲方人签字盖章,可乙方的山林权证上面什么都没有,就盖了一个政府的章,因为当时担任村书记是乙方的人,现在甲方怀疑是乙方训手牵羊改过去的。现在甲方想起诉乙方,向这种情况法院会判给那一方,最忠是承认那一年的山林权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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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c15813……(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4-08-29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