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各位律师好,请教个问题,本人在2003年时家里拆迁置换到了一块宅基地,因为没钱造房子所以将土地加价两万卖给了城里的一户居民(他们是通过村委会找到我们的),因为无法过户所以私下签了一份协议并留了5000尾款未付,到2008时村里才通知土地证下来了,我发现拆迁时说的不能买卖的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了,因为土地性质变了所以我认为当时集体土地的价格不合理了就要求买家再给5万(包括5000尾款,我们村里其他几家卖掉宅基地的买家土地证下来之后都主动找卖家加价10万到20万不等),对方不肯居然还把我告上法院,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定我们2003年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对方一分不给。而我的观点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买卖,城镇居民也不能购买农村集体土地,2003年签的协议应该无效。法官确一再强调说现在是国有土地了,说我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对方肯不肯付这个5万元关键就在协议是否有效上。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问哪位律师能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尤其是有关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请问如何理解这条解释,
最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能打赢吗
只有购房协议,(购房协议只涉及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争议处理方式)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楼房交付使用入住两年了,开发商没给办理房产证,根据《解释》18条起诉,一审,二审,省高院都以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驳回起诉,我还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是不是有冲突?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指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指的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如包括或不包括其依据是什么?
什么样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除了鸽棚,还有什么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了这条规定,规章搭建就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如何申请?向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