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在2013年10月底晚8点左右下班回家,靠右步行,完全符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很无辜地被一辆高度醉酒的摩托车驾驶者从后面撞飞导致当场死亡,经抽血鉴定,驾驶者和车主均已大量饮酒,属醉驾。摩托车无牌,驾驶者无驾驶证。事故发生后,驾驶者被刑拘,车主外逃。由于在交警部门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案件先后转到检察院、法院。我们请求法院维权,诉讼书请求法院对驾驶者给予刑法并民事赔偿,对车主要求附带民事连带责任并赔偿。止今,案件到法院已近三个月了,法院都以车主外逃,并且联系不到车主为由说无法开庭审理,多次追问法院,法院说,要么你们私下调解成功,如果不调解不成功,又找不到车主的话,必须在诉讼书下放弃对车主的民事诉讼,否则法院无法开庭审理,请问这种说法合适吗?
由于无法联系到车主本人,法院又解释说,要想开庭,我们要么在诉讼书上放弃对车主诉讼,然后去民厅重新立案诉讼(我们这个案件在刑厅),但法院所谓的联系不到车主,只是电话联系不到,根据没有去寻找过车主,或者采取对车主外逃相应在寻找手段去通缉等。这是不是不作为?
友姐姐,2001年起和男友未婚同居,2002生育一女,为给女儿报户口,男方老家的哥哥托朋友搞了份空白带章的结婚证(理由是他们自己的结婚证丢失,托人办的空白结婚证),友姐姐填了自己的,给孩子上了户口。现在男方赌博,不顾家庭和孩子,两人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请问这种关系分开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另外还要牵扯到孩子的
工程的价款没有付清,按合同抵押了房子。房子被抵押权人占用了,而包工头逃跑了,指示第三人把抵押房子办了房屋使用权证,第三人上诉法院,要求收回房子,法院只认房产证,判决房子归持证人所有,不认抵押权人的工程价款。法院这种做法合法吗。
车辆所有人是本人,结婚前购买个人财产。但是自己开车很少,基本上是丈夫在使用。去年我们感情已出现破裂,2014年1月已经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还有经济案一起。 这起事故是2013年5月份丈夫开车的,有报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偿。今年我一直住在娘家,这一星期事故的电瓶车被撞者起诉车主和开车者,就是我和我丈夫。在我去
单位规定必须提出辞职两个月后才可以离厂,其实业务交接只要几天就可完成,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有时不适应节奏,觉得换一家公司可能会好些,可是公司规定必须在提出辞职报告二个月后才能办理离职,事实上工作交接几天就能完成,这样新找的工作可能也去不了了,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单位转让要求职工签署和单位的终止合同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是不是得给员工补偿?
单位转让要求职工签署和单位的终止合同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是不是得给员工补偿?
请问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们又该采取什么办法应对? 另外请问由于一审缺席,二审时诉讼时效已过这条
2006年本人在老板的哄骗下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成为贷款人,但有人用我的名字将贷款取走,钱不知去向。2012年之前银行一直没有催要。2012年银行起诉,由于我们一审缺席,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本人存款。请问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们又该采取什么办法应对? 另外请问由于一审缺席,二审时诉讼时效已过这条证据是否还能用。
经侦把人给带走了,法院也不给判,人在哪也知道,这种做法合法吗?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个朋友被经济侦察局给带走了,已有8个多月了,现在我们不知道他被关在哪,法院也一直不给判,我们连人也见不到。他们这种做法合规吗? 我们也找律师看过案件资料了,他们说:根据资料显示,不够把人带走的条件,是硬批带走的。这个案件的原因我们也都不太了解,即使找律师打官司,也不知道从哪入手
2003年我到异地搞房地产开发,由于没有开发资质挂靠当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金问题当时给我干施工的人,给我拿一部分钱,我跟他签一个协议并给他打一个欠条,后来我把这部分钱和我一部分钱一起打入当地动迁管理办公室作为补偿金。但是动迁管理办公室出示的收据是我们两个的名字。当该工程动迁完后当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看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