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债权起诉时诉讼请求要不要写“判决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债权起诉时诉讼请求要不要写“判决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回答是:关于原告提出确认其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属确认之诉。因该项抵押权已按抵押登记程序规定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取得了他项权证,属物权范畴。抵押权人对登记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等法条明确规定的权利,且原、被告之间对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无争议,无须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其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在关于债权的给付之诉中提出的该项诉求无意义。故在本次诉讼中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法院不予审理。
我父亲先于母亲去世,母亲去世时留有公证遗嘱,大意是将现有门市房(54平)的房租作为我傻弟的护理费,等傻弟死后房子让俩儿子共同继承,而护理傻弟的任务让三个女儿来承担。我现已护理傻弟5年,最近我以监护人的身份起诉那俩儿子,要求法院依法析产,将54平门市房判给傻弟。等傻弟死后,兄弟姐妹都有权继承该房产,且照顾
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提起诉讼,另一方不同意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过了六个月y原告又以相同理由起诉要
听说法院对离婚判决相当谨慎,一方不同意的话除非分居两年否则很少会判决离婚,是这样吗 过了六个月原告又以感情皮刘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
比方说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可以只写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不写具体的金额1万元可以吗? 还有最后的“判决如下”部分可以不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万元不予支持“吗?
原告的一般代理人对涉及诉讼请求放弃的重要事实的承认构成自认吗
我是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法庭上,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已还给我50万了,我的律师是一般代理,一时口误认可了。法庭认为构成自认。请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
原告的一般代理人对涉及诉讼请求放弃的重要事实的承认构成自认吗
我是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我没有出庭。法庭上,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已还给我50万了,我的律师是一般代理,一时口误认可了。法庭认为构成自认。请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
关于起诉书事实和理由:因有公证遗嘱可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决归原告,不写纠纷。
关于起诉书事实和理由:因有公证遗嘱可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决归原告,不写纠纷。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原告投资,被告参与的承包土地退耕还林的承包土地合同,被告擅自欺骗政府签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后赖账,不承认原告曾经投资,合伙的退耕还林协议,经县、市法院判决,高院裁定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然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款报表上签字。法院难以执行。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我与被告合伙承包土地退耕还林。我投资,被告出人力跑腿。并签《退耕还林合伙协议》,但土地承包是他欺骗政府说他一个人的,签了字。据此他否认我投资、合伙。经县、乡法院判决,高院裁定我获得了应得的权利。然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报表上签字。使判决难于执行。据此,我以债权人的身份 可以向人民
原告诉违约、反诉原告诉侵权、判决判的原被告之间是合同无效、检察院抗诉、洛阳终审、再审确认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撤销判的原被告之间是合同无效依据、维持错误判决结果、不敢承担责任全面纠错。我该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