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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我与被告合伙承包土地退耕还林。我投资,被告出人力跑腿。并签《退耕还林合伙协议》,但土地承包是他欺骗政府说他一个人的,签了字。据此他否认我投资、合伙。经县、乡法院判决,高院裁定我获得了应得的权利。然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报表上签字。使判决难于执行。据此,我以债权人的身份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因为土地承包合同是他欺骗政府所签,我的权益始终受制于被告。故我想与被告分割承包的土地。我能否起诉分割土地要回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魅力宇宙(天津)
提问时间:2014-07-13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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