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的当月公司是否应该为员工缴纳保险和公积金?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是当月的12日辞职的,公司缴纳的那部分保险和公积金是个人缴纳还是公司去负担?
我的公司目前有这些做法让我觉得不合法: 1.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不交五险一金。 2.正式合同是1年,试用期有3个月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 3.公司以“我们公司是小公司”不帮员工缴纳公积金。 4.转正后不管工资多高公司都只以2000的工资基数为员工交社保是否违法? 5.公司压半个月工资,没有事先通知我也没有留收据之类的
1.我们公司除了一级经理以上缴纳住房公积金外,其他人员均不缴纳公积金。公司是否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2.当初签署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写出待遇薪酬等问题,是否有违劳动法。 3.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假期,公司通常只放一天假期,加班没有加班费。如果基本工资为1500元,绩效工资为700,那加班费因如
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签有协议,公司是否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签有协议,公司是否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还是在签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你好,本人是深圳户籍,现在在深圳工作。现公司裁员需协商解约,请问,根据劳动法,公司是否要给员工购买当月的社保和公积金?或者说是否要根据具体离职的时间定?几号之前公司需购买,几号之后就不需购买?缴费的基数是否不会变化?还是说需要根据当月的收入来做调整?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我是当月17日办理的离职,人事的同事说,20日是节点,不给缴纳当月社保。补充:我们平时是20号结算考勤,27-28号发工资。也就是说我本月缺了3天。
目前我在苏州金阊区的一家私企工作,2011年进入的公司,在去年公司提出给予我们老员工福利帮我们缴纳公积金,其中公司承担一部分,法律规定我们个人自己支付的那部分也是我们自己支付的。现在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提出不在给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了,请问这样做是合法的吗?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性的为企业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