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辰溪X房产公司06年开盘时买了一套房子,合同说是07年8月交房,我是按揭用户,首付了50%的房款,因为怕交房时那些房产证啊地产证啊住房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水电开户,宽带费,门盗系统等都于开房时一手交清了,但是现在已是09年3月份了,要交房了,但是却说:房维修基金的电由原来的2个点涨到5个点,我想问一下这个钱该不该补交,?水电开户费也另涨了1200元,该交吗?还想问一下,对于我们按揭用户,首付的50%房款可以赔到房屋延期的违约金吗????急急。请及时回信啊。谢谢了。
还想问两点,对于我们按揭用户,首付的50%房款可以赔到房屋延期的违约金吗?合同没有说明按按用户有没有赔的。第二点:对于我们开盘时就交了维修基金的用户,延期后现在交房我们还要按他们说的再补加3个点的维修基金吗?不能因为我们他们延期又要我们补交吧??请细说一下好吗?谢谢了。
合同部分内容如下: 材料款每月25日按当月实际使用量结算,在次月10日前付清80%货款。每季度扣除5%的质保金后结清15%余款。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结算时,需方应向供方付延期违约金,一个季度以内每天按应付款的0.2%记取,一个季度(含一个季度)以上每天按应付款的0.5%记取,不计息。 合同签订日期为2006年3月。
我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房开商违约交房应按日付给我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而我如果迟交房款造成违约同样要按日支付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给房开商。由于房开商延期交房,我向法院起诉了房开商,一审中房开商提出是由于他们工作人员失误写错的,因为其他业主的合同中违约金比例是万分之五,当时法院并不支持房开商的说法,且
你好律师, 现有一案例,请给意见。 我在某市买的一处房子,按合同约定2009年7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于2009年10月16日才将手续办齐,并于2009年10月22日(邮戳时间)发出收房通知书,通知书写明“在2009年11月5日收房”。 现开发商只同意支付2009年8月1号-2009年10月16日期间的延期赔付款
我买的中新城上城的精装房合同约定2008.12.31交房,但验房时发现热水器是坏的,开发商同意整修后再通知我接房。可之后,由于物管公司管理混乱,无人过问此时,造成我2010.8月才接房。我想按合同主张没有按期交房的违约金,请问可行吗?
情况是这样,我想退掉现在租的房子。 合同说明违约金是800.目前我预付了3个月房租,现在只住了20天。我想如果我退房的话,除了支付违约金,能把剩下的两个月租金要回来么?
买的二手房为顶层新房毛胚,已过户但未进行房屋交接,发现房子楼顶漏水二处,另房东告知去年也有一处漏水已休,但签合同和看房时未告知。这种情况房东除了负责维修外还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我们能索赔多少?
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导致没有政策了,还要补交共维基金,可以告赢吗?
这两天接到了物业的通知,让补交共维基金,我们是去年5月份和8月份拿的房子,去年的政策是总房款的1%,今年出的新政策多层40一平方,小高80一平方。但是我们去年5月和8月拿房子的时候就交了共维基金让开发商代办房产证,一直到这两天才有消息要补交,我们都交了1年钱了,开发商当时没及时办房产证,现在政策没有了,开发商
在今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维修基金的新管理办法,但是我现在正要购买的房产商说,他们是去年12月份签的建房合同,所以维修基金还是要按以前的计算方法,请问这是合法的吗?具体的维修基金实施时间应该是依据什么呢?
我的房子是2010年10月底交付使用的,按国家规定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11年5月1日前交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应该是旧标准,而不是新标准,即,我们高层应该也是16.8元而不是110元/m。但现在通知我们按新规定交,请问我们怎么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