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延期交房后违约金的认定过高问题
关于延期交房后违约金的认定过高问题 我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房开商违约交房应按日付给我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而我如果迟交房款造成违约同样要按日支付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给房开商。由于房开商延期交房,我向法院起诉了房开商,一审中房开商提出是由于他们工作人员失误写错的,因为其他业主的合同中违约金比例是万分之五,当时法院并不支持房开商的说法,且庭上调节不成功。但是从一审到现在已经快1个月了,法院还没有给我下判决,理由是认为我的合同违约金过高,其他的才万分之五,没有体现公平原则,要给我降低标准。请问,我的合同签订的公平原则可以理解为对于其他业主的不公平吗?合同中的公平原则究竟指的是什么?
另外,房开商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请问各位前辈,违约金过高中的参照标准是多少?是超过房价总款的百分之三十吗?还是指高于同地段租房屋的租金或者其他什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小孟(贵州-黔东南)
提问时间:2009-05-25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