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公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因为是自己家建的房子婚后一直和公公住一起,婚后我们对房屋进行了住改非,变成营业用房,2011年6月份拆迁,是由淮安市家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 我老公的大姐就是此拆迁单位的员工。因为房产是属于我公公和我老公所有,拆迁当时(淮安市淮阴区房屋拆迁协议书)上被拆迁人一栏(由我老公大姐代签,其名字是有我公公和我老公,两人的名字)。2012年因为家庭内部发生了矛盾, 现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老公在他大姐帮助下向他大姐单位提交了一份(放弃淮安市淮阴区房屋拆迁协议书上我老公本人的名字), 在我老公大姐帮助下现在拆迁协议书上我老公名字被划掉,(申请内容是:由于该产权是我父亲所有,当时不是本人签字加指印,所以申请把名字去了掉,证明人及代签人都是我老公大姐),我觉得现在涉及的不是我老公一人财产,是夫妻公共财产,应该不是他本人申请就能这么简单把自己名字去掉的吧?我就是不知道拆迁协议书上我老公名字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被划掉,是否生效,受法律保护?
户主在双方已签好的协议上擅自更改协议内容,则这份协议有效吗?
财产(土地)分割,协议制定好后,双方各自签名盖章后,户主又擅自更改协议内容,请问,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
2003年房屋拆迁,产权证是我爷爷的名字,但是当时爷爷已去世奶奶已经70多岁高龄,所以她委托已经出嫁的女儿代签,我姑妈当时已经将户口迁到新疆,也常年在新疆生活工作,当时由于房子地处堤坝外,多次涨洪水淹坏都是我爸妈修建房子,前后合计修建了300多平方。我想咨询我姑妈作为迁出户口,对房屋根本无任何帮扶修建并且当
两年前拆迁,选好了安置房,钱也付了。现在房子建好了,但是发现户型被改了,面积也少了30多平米。楼宇布局也变了,采光也不好了。该怎么办?
协议里面写“用店面一比一换住房” 当时店面价不清 但现在市面上店面价钱比住房更贵 却没有额外补偿 这个是合理的吗
我在一家饭店做事,刚进去他们以1300一个月发工资,我由于自身原因请假辞职,批准以后,工时23天,结工资时说我时间短,才发给我657元,没签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本来应该可以领到1000的,不知道在劳动法上休班可给发工资,一个月30天,要求必须上27个班以上,只有3个休班,每天工作至少8个多小时还没有报酬可得
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被拆迁代理单位连哄带骗,威逼利诱下代签了我户头上的拆迁赔偿协议书,随后我要求合同无效,没有收补偿款,但代理单位工作人员无视我的申请,无作为,一直拖着,请问这份协议可以无效吗?
拆迁协议产权人为父女,父亲在签预售合同之前已死亡,女儿代签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在拆迁协议上被动迁人为父女2人,父亲于签预售合同之前已死亡,房屋交接签署通知单所列预售合同的签署只需产权人之一到场,并提供所有产权人身份证,资料齐全,预售合同由女儿签字,并代签父亲的,请问,这样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办理产证已有继承公证,是否可以办理产证?
我母亲代替我在拆迁协议上签名,现在我感觉赔偿不合适能不能重签协议,我们现在已经搬家了,房子钥匙已经交过了。 母亲带着我的身份证去的
前几年,我们这拆迁补偿(还建房),相关规定是每人32平方,不够还房面积要掏钱买。签协议时没仔细看,上面是4个人,还110平房一套(32×4=128平),多的面积,协议上未提怎么办?签协议时甲方未未和乙方说明,相关规定也没规定。这点对乙方不合理。还有有乙方名字是我,下面是妹妹代签的,这种情况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