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有住房,父亲生前和大爷同住,父亲过世后我没有在那住过,我可以继承吗
房子是大连的公有住房,生前父亲和大爷分别都有住房,因为地段好的原因,大爷也在争这个房子,所以两家人住到了一起。后来因为要照顾我母亲的姥姥,所以就搬了出去。 父亲去世后,一直都是大爷在那住。以前就的房照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字,现在换了新的房照,不知道大爷改了没有,他有权利改吗? 刚出生的时候住过,但是时间不长,父亲去世后我就没有在那住过,户口也不在那,大爷的户口在那。 请问,我能要回房子吗?
父母有回迁房二套,母已经因病去世,父亲和前妻离异育有一子已给与住房,我是否可以继承现在两套住房?
父母有回迁房二套,母已经因病去世,父亲和前妻离异育有一子已给与住房,住房是爷爷奶奶的房子,现户口已迁出,常年和我,我父母没联系,现我母亲病逝,家有回迁房单间两套,其实就是动迁时候一套房,不让原地回迁,然后异地回迁一间给两间那样的政策给的,属使用权房子,母亲生前我和父亲商量购买了一间父亲钱不够办产权的
自管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没有给公房使用权证,对拆迁有影响吗?可以问他要吗?
上世纪五十年代为了配合新中国建设自己家住的小洋房被一家国有企业征收了,这家国有企业之后又造了一幢两层楼公房给我们居住。但是一直没有给我们公房使用权证,房改政策出来的时候,房管所勘查后判断为危房不肯收归他们管,要求该国企修缮,该国企也一直未理。因此居民颇有怨言,所以租金已经很久没交了。现在想问的是:1.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根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对其所体现的财产权益继承。《物权法》颁布后此规定还有效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父亲先过世继母后过世,在父亲没有写遗嘱的情况下,继母的子女能继承父亲的婚前财产吗
父亲有一处房产(与继母结婚之前买的),父亲先过世,继母后过世,在父亲没有写遗嘱的情况下,继母的子女能继承父亲的婚前财产吗?(继母在嫁给父亲之前是离过婚的,有一儿一女,但都判给了继母的前夫)
父亲去世,母亲健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债主起诉还钱,被告是母亲和儿子两个人,债主有权起诉儿子么?儿子就应该还债主钱么?面对债主儿子应该怎么做?谢谢。
央产性质的承租公有住房,依据国管办2011年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解答》,“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
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奶奶,共4儿女。 我父母户口跟奶奶公房内(公房户口内无其他子女)。且父母一直随奶奶一起居住。房屋水电、房租等相关房屋事宜,都是父母交。(奶奶已过世3年) (奶奶过世前和刚过世时,大家都无意跟父亲争公房承租权,最近提变更承租人,又没有直接回应,“只说先住着吧”) 现在想将承租人改为父亲。像
父亲过世了但是生前的单位一直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倒是丧葬费,抚恤金,都没有,我现在唯一的证据只有爸爸生前在这家公司的 出入证和门卡,请问这两个证据足够告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