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靓诉被告李新全房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靓,委托代理人常建军,被告李新全,辩护人胡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李光根1991年在杭结婚后共同出资在杭购得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面积为XX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此后一直居住在此房,李光根2010年因尿毒症在杭州同德医院去世,原告诉求分割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并要求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李光根于1991年在杭登记结婚,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住房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2010年原告配偶李光根因尿毒症去世后,原告与李光根之子李新全协商处理房产中与原告产生纠纷,被告认为应继承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原告不予认同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有购房合同,产权证。产权共有人证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系原告与配偶李光根共同拥有,原告配偶李光根去世后并无留下遗嘱要求被告继承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XXXX条、第XX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XXXX条、第XXXX条之规定,判断如下: 1、 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XX平方米房产其中XX平方米由原告继承,XX平方米由被告继承,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2、 被告所有的XX平方米由原告按现有市场价折算人民币补偿给被告,共计人民币XX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X元。 请问律师,以上判决用的是依据哪条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
继承的房产以过户为准还是以判决书生效时为准拥有使用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老公因病去世,自书遗嘱一份。 遗嘱内容: 1、**** 2、***住房,其产权归小儿子所有,其产权证暂由奶奶保管,且在这期间奶奶有使用权,奶奶视身体情况,房产证及时交监护人 法院判决: 2、***住房,由原告小儿子继承。被告奶奶代为保管该房屋产权证,并在代管期间对该房享有使用权。代管期限最长至原告年满18周岁。
继承的房产以过户为准还是以判决书生效时为准拥有所有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老公因病去世,自书遗嘱一份。 遗嘱内容: 1、**** 2、***住房,其产权归小儿子所有,其产权证暂由奶奶保管,且在这期间奶奶有使用权,奶奶视身体情况,房产证及时交监护人 法院判决: 2、***住房,由原告小儿子继承。被告奶奶代为保管该房屋产权证,并在代管期间对该房享有使用权。代管期限最长至原告年满18周岁。
二次起诉离婚,离婚财产(期货房屋)能否一次判决,而非财产另行起诉,有无法律依据
我于2012.12.10二次起诉离婚,法官只判离婚,财产另行起诉。我的疑问是我坚决要求离婚财产一次判决,法律上能支持吗? 因我是女方,无工作,如财产再另行起诉,经济上承受不起。 案情:我婚前财产有自建楼一栋,婚后共同购买一门市,并在自建楼上加盖一层隔热层。后面门市和自建楼均拆迁,门市偿还后,对方还在门面所在楼
我公司曾就债务偿还问题与另一公司诉诸法院,2年前经法院调解已经生效并执行。因原告知道当时的法律法规不支持利息的支付,所以当时没有提出利息要求。现在有关利息支付的问题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规定,请问原告可以依据现在的规定再提出要求偿还利息的请求吗?
夫妻双方私下约定的房产所有权到法院后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进行执行吗
夫妻双方私下签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协议,请问这个协议到法院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吗?法院能按照签署的协议进行执行吗? 双方签署协议时完全出于自愿,私下签署的协议需要有第三人进行见证吗?
我要求借出的房产按出借时面貌原物归还,应该以哪些法律条款为依据?
31年前,我母亲经法院判决与我舅舅分别继承了一半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母亲当时在外地工作,经法院判决书明确:将自己的一半房产借给舅舅使用,待她回家时必须归还。10年前母亲退休后,多次与舅舅交涉归还房产事宜,舅舅拒不归还。去年母亲去世,由我继承该房产。可舅舅说此房产归他使用超过20年,已经属于他所有。因此,我以
最近想买房 被告知要买方要承担5.5%的交易税 1%的个税 等等将近8.1%的税金 想问下是不是这些税一定是买方交的
打返还彩礼的官司,前提是没领证。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大概能返还百分之几十?法律上有什么依据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