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排职工上班,单位单位也没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是否认定职工在职?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其中的那一条?
我于05年进入一家港资代表处工作,自08年伊始开始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legal rep),即在工商局注册的法律代表,工商局网站上可查到相应信息。 08年9月份开始,我不再为这家代表处工作,去了其他公司,但仍然担任该代表处的法律上的首席代表,其间也配合他们做一些工作,比如支票签字等(但没有复印件留存证明)。现在该代
我是2009年4月8日进一家公司的,谈好工资,并说好5月订劳动合同的,可到如今已19个月都没给我订劳动合同,再说除给我买了人寿意外保险外,没有买社保,星期六按正常上班没加班工资,还有少算扣算加班工资(总工资÷月天数),我知道这样算是不合理可要在那做只好忍气。,现我打算不做了,可又不知道如何维权。不知道告哪家
我是2010-08-03号到某喷吐厂上班职务是司机也跟这装卸货,说是上7点30下7点30可是每天都要干到9十点钟还没有加班费我2010-10-05就提出辞职了他不批我2010-10-12就没去上班3天没去上班厂子法了我300块钱说我是自动离职了,他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我想问下我9月分的工资能要回来吗、我有8月分和10月分的送货单做为证据
律师你好: 单位在2000年发给我们一个通知,上面写由于单位已无法经营,现将个人劳动保险缴至1997年底,以后由个人自己到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单位保管职工档案。从此以后无工作,无生活费,无人缴劳保。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本人于2009年9月进入一私企,试工期为4月,2010年一月签订为期2年的合同,上周五老板面谈说周一(即明天)不用来上班,但会支付11月的工资并追加四金。请问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辞退的理由是上班迟到)另: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又收取了我300元的辞职保证金。这个费用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我可否要回?
我在连云区喜来登酒店工作满一年后辞职,工作期间共计加班时间389小时,我要求酒店,加班费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的1.5倍付给我。酒店的内部规定,结算加班费的方法是:基本工资的1.5倍乘以0.7结算。我要求全额付款,酒店财务说只按内部规定结算,拒绝付剩下的加班费。请哪位律师指点下我怎么办
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公司却不支付工资,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有半年了,执行法官却以找不到公司账户为由,不给执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从法院到公司就是走路也不过十多二十分钟〉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入职两个月 未签劳动合同 我准备起诉该公司 但是我入职时没有填写真实的个人资料 但指纹打卡记录都有的 会不会对我影响我申诉?
一个同志在一汽工作19年。没有给交医疗保险,工资已扣除公积金。但改制以后只得到1340多元。本人已起诉到人民法院,而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原告证据确凿。法院没有支持。我该怎么办? 法院已下裁定 驳回起诉 因为法院认为政策改制而驳回 而企业是自主改制 但法院法院还是支持被告的说法 太不切合实际了 法院还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