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你好,你要有证据证明你和他们之间存在一个劳动关系才可以。
2008年9月份之后,你与代表处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故你要求代表处支付你2008年9月之后的工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那我在此期间为该代表处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没有报酬吗?
这个要根据你们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视为你自愿无偿担任法定代表人。
我就应该无偿为该公司承担法律风险吗?
你的理解是有误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所谓法律风险一般来自法定代表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如果你没有不当行为,自然没有法律风险,而且你所说的法律风险,仅仅是你臆想出来的,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并没有实际发生,你也没有任何损失。
如果你能证明仍为代表处提供劳动,可以主张。关键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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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劳动关系,保险用工关系都已经转移,那么就要证明你为他工作他答应给你多少报酬这个事实来主张权利,否则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