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约定工资是950每月,但是用工单位没有节制的要求我们加班,我的实际工资达到了5000每月。现在我已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合同,要求他们赔偿加班费。请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能有具体文件最好,先谢谢了。
我的合同上约定工资为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福利工资500元。)加班费按劳动法规计发。但员工手册上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发。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按员工手册计发。我并未与公司签变更合同的协议,按合同计发,公司辩称福利工资是辅助工资。不是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到底是多少?法律依据在
我打个比方。 我工资1000,津贴1000,但每个月人事在算加班费时,只以我的工资1000为基数进行平时1.5倍的计算,至于津贴却没有算在里面。我想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是违返了法律的哪个条文,请告知,谢谢!
公司老总一直要求加班,特别是现在比较忙的时候,一个月来节假日双休日全没休息过一天,每天基本早8.30到晚上0点,回到家睡觉都凌晨2点了!我们公司纸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8.30-17.30,现在有打卡记录的照片,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
本人一直在广东上班,但是合同是跟上海总部签的,工资也是由上海发的,加班费的基数也是用上海的标准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是否有问题? 加班费是应该按上海的标准算还是用广东的标准?
您好,我是在一家股份制的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公司领导常年要求加班,基本无休息,月公司发放的时候,也没有加班费,我现在离职了,我想问 一下,能到劳动局,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吗,我有每个月的OA打卡记录,如若不行,那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才能要求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