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本争议地从91年开始到2003年长期未建设,因此政府应当注销指定的而未建设的宅基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能拥有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退休人员属于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村民。由于宅基地取得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因此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 宗上,一不用给甲补偿;二不再批准宅基地。
关于土地补偿新增人口能够依照之前第一次新增人口集体补偿费分配标准进行吗?问题是两次的金额不同,如之前按百分分之五十是5000而这次按百分之五十是50000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行政)传唤吗?我说的是治安传唤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是刑事传唤,如果不可以是否有别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异地治安(行政)传唤,是否全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没有建立起来
新乡县人民医院规定参合农民必须在入院当天办理新农合登记,过期不予补偿。合理合法吗?
我女儿于2010年10月9日(星期六)到新乡县人民医院分娩,10日(星期日)晚进行的剖腹产手术,11日我们到医院合管办进行登记时被告知必须于住院当天进行登记,现在已经过期,不予办理登记补偿,请问这合理合法吗?
各位大律师:您们好! 首先,感谢哪位老师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几分钟时间,来帮助我解答下面这个问题,谢谢。。 我和表弟都是从农村老家来打工的,老家位于县城郊区,去年,表弟家一次性分成三户人家,原先居住的房子自然就不够居住了,可是他家没有可用来建盖住房的宅基地,只有农田7亩,到乡镇府问了几次,都
我跟老公都是洛阳市洛宁县人,02年上大学的时候户口都开了出去,办了农转非,成了当地的集体户口。因为我的档案没有接受单位所以有单独的一个户口本,老公的档案在郑州市人才市场所以他没有单独的户口本。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结婚了,想把我的户口迁到老公家里,请问该如何办理呢?需要详细的步骤,非常感谢! 备注:我让家人
我是本村民,07年转让了土地上原老板经营的饭店与设施,新与村委签订承包15年合同,土地11亩,房子1000米,动力电50千瓦,院子内外共投资90万,经营一年不佳转租外人经营至今共3年,承租方又投资100多万,现在经营挺好,现在要征地动迁,还余12年满承包期。。。 动迁补偿标准、三方如何分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