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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归程序后补偿给集体

办理收归程序后补偿给集体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本争议地从91年开始到2003年长期未建设,因此政府应当注销指定的而未建设的宅基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能拥有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退休人员属于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村民。由于宅基地取得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因此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
宗上,一不用给甲补偿;二不再批准宅基地。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杨国洲(广东)
提问时间:2010-11-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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