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合伙成立一个小公司,我是一个小公司的其中一个小股东,我不在此企业上班,也不拿工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任命为此小企业经理。单被我就职的外企发现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证明我与小公司只是投资关系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
请问单位发的工作服(2套),单位考勤表(有用工单位名称 没加盖公章 但有主管签字)单位发放工资银行对帐单(有帐号 没公司名称显示)这3个证据能充分证明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吗?谢谢 劳动仲裁结果是考勤表没加盖公司公章 银行对帐单没直接显示用人单位名称而没有支持我的请求
律师: 你好! 请问:发工资的银行卡可以证明我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以前的一些文件有我的签字,这能作为我在公司工作的证明吗?如果不行,我需要收集哪些方面证明?先谢谢了!!!
当面向部门经理递交了病假证明,之后公司总经理反说我旷工,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仲裁庭要我出示证据,我去找
律师您好! 我之前因为生病向公司的部门经理请病假,当面向他递交了病假证明,但之后公司总经理以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损失,但公司说我没有请假是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的;仲裁庭也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我拿出了一份与经理对话他说他收到我的病假证明的录音,但
原公司承认劳动关系,可却拿出我在公司时用于购买材料借款的借条,还有一些汇款单,说不是购买材料的,是我
原公司承认劳动关系,可却拿出我在公司时用于购买材料借款的借条,还有一些汇款单,说不是购买材料的,是我借的,让我还钱,还不承认欠我工资,下周继续庭审,我该怎么办?
我于2010年3月12日经劳动仲裁并公告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因A公司已逃逸,觉得没有能够执行的可能性,于是于3月15日进了B公司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一年劳动合同。后于4月15日被B公司无故辞退,于是我与B公司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因我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故不能支持我要求的赔偿金、社保金等请求,起诉
公司办事处吊销后公司总部不承认我与公司的劳动事实关系,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我与2012年3月底入职青岛公司济南办事处的。但是济南办事处在2009年十月份的时候就已经被吊销了。当时我个人不知情,并且公司也是以青岛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名义招聘我入职的。并且工资发放也是大区经理的个人账户发放的工资。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因2013年2月份离职后,公司一直扣押我两个月的工资不给。我打算申请
合同丢了,如何证明,我与这家公司的关系?(如果老板有两家公司,非同一法人)
合同丢了,如何证明,我与这家公司的关系?(如果老板有两家公司,非同一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