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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后未执行,还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

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后未执行,还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 我于2010年3月12日经劳动仲裁并公告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因A公司已逃逸,觉得没有能够执行的可能性,于是于3月15日进了B公司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一年劳动合同。后于4月15日被B公司无故辞退,于是我与B公司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因我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故不能支持我要求的赔偿金、社保金等请求,起诉至法院,法院也支持仲裁结果,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难道说我必须因为一家不能再履行劳动关系的公司,就不能找正常劳动关系的工作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smin……(上海)
提问时间:2010-08-02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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