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1.合营他方不同意且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若合营他方借此规定不配合甚至恶意拖垮已无法继续合作经营下去的其他股东,法律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呢? 2.合营他方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是否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权?虽然实体存在,但主张优先购买权毕竟是经营资格问题,营业执照吊销后还有经营资格吗?
被中外合资企业因旷工的理由开除,会被记入档案吗? 我三个月前有发短信给公司说我不去上班了的,可是现在才收到公司寄来的邮件,说我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那算不算自己主动辞职都不说了,现在的问题是,我怕被中外合资企业因旷工的理由开除,会被记入档案,从而导致我以后找工作很麻烦! 被
中外合资企业如何命名?双方在名称上的先后顺序是由协商决定,还是与出资额有关?比如,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和杨森西安在法律上会有不同吗?
国有企业变成中外合资公司后 职工与新老企业的两份劳动合同是否都有效
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劳动合同。当企业在1997年与外资企业合资后我们到了新公司,没有任何说法或补偿。新公司与我们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新公司要依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去找依然存在的老国有企业要求安排工作吗?或给我们身份补偿?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这是不是说一次缴清的期限是六个月,分期出资的期限是三个月?谢谢
2005年公司从在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改制后至今未加工资,我想辞职是否有什么赔偿或相关的文件规定(改制之前中方有个职工福利账户,改制后也没有发放给员工。现任老板只字不提。就这笔改制前的职工福利,我辞职是否可以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