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婆有两套房子,一套给我阿姨了,是产权房。另外一套是是承租房,承租人是我外婆,这套房子里只有一个我的户口。现在我外婆要把这套承租房的承租人改为我的。但是物业不同意,说这套是老人的唯一房产,要保护她的利益(另外的一套房子产权已经改为我阿姨的名字)。请问这个说法合理吗?怎么才能把承租人改成我?
我找的应该就是租赁方,他们要求的所有材料全部提供了,他们现在就是坚决不同意办理?说要保护老年人的权利。我外婆是自己要求改为我的名字的,要租赁方保护她的什么权利啊?所以不知道怎么办了。
谢谢楼下的律师,我外婆和我一起去过了,他们也亲自问了我的外婆,我外婆同意的。他们当时也说可以办理,但是隔天打电话来说不同意,要保护老年人权利。
打扰了,是这样,一处公房,承租人(老人)去世,同一户籍为老人的孙女,同住人为老人的儿子、儿媳、外孙子,但居委会登记的同住人为老人同一户籍的孙女。这种情况,谁将继续成为承租人,需要哪些手续,如果是老人同一户籍孙女想承租,老人的外孙子和他的母亲不同意,起作用吗,老人就一儿一女。谢谢了
我爸承租了3贱公房在2009年3月份有病去世我哥哥,妹妹,弟弟3人因承租人未能协商确定至今承租人未改,请问如果我们想起诉一下改承租人是否起诉期超过2年,顺便再问一下,我哥哥和弟弟长期居住在承租房内,俩人对谁当承租人问题有异议(谁都想当承租人)如何解决呢? 谢谢了
本人在一所学校门口承租了一间门面买点小文具,出租合同是一年一签的,一直以来都是双方同意就签合同。今年年底合同要到期了,本打算继续承租做生意。今天出租人(校方)通知说要投标出租门面,我们一些承租人的货物还没买完,也没想过要投标。都没做好搬迁的准备,在这个月底之前要我们搬走。 我想问的是在出租方打算要
我家是一套公房,我父亲是承租人,2005年我父亲娶了一个异地的女人,还生了一个孩子,后来我父亲过世。户口本上我是户主,还有一个孩子读小学。继母没有本地户口。本来太太平平维持父亲在时的原状,我也没有不满,问题是继母有了男人好像准备结婚。 请问父亲过世以后公房的产权是属于个人还是国家的 如果是国家
我的状况:父亲是原承租人现已过世,母亲有精神病(三级残疾人证),母亲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我是唯一的独生子女,一共两套房屋 问一:如果按我是我母亲监护人办理过户,房屋是不是不可以买卖(前题是有两套房的情况下),而且等到母亲过世的时候是不是还得再办理一次母亲死亡过户的公证,还得开据母亲父母也就是姥姥,姥爷的相关死亡公证
我合同是和中介签订的,在交完钱之后,再仔细看房子的时候,发现房子没有水,里面的电器不能用,还有其他房子的电是从我承租的房子拉出去的。房子里面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房东当时说已经处理过的)。我们的合同上只写了空调和热水器,但是没写他们的状况。违约时没写如何情况算违约。 请问我该如何中止合同?谢谢
我父亲租住一公房,作为他唯一的儿子的我和他是同住人,父亲几个月前去世,父亲的侄女乘机偷走租用公房合同,继续在房管局缴纳房租并企图更改承租人为她,房管局未同意,我去提出将房子变更承租与我,房管局表示一定要有父亲的租用公房合同才能变更,我去法院告父亲的侄女,要求其归还公房合同,但是法院称公房不是私有财产
父亲刚刚去世,有三个儿子,我老三户口只有我一人在那,是不是我能直接去变更承租人?父亲生前写了份申请,说死后由我继续承租,没有其他人在场,有签字手印,是否有效?我没有和父亲一起住(父亲自己居住)但我女儿每周都去我父亲那住,并且父亲生前屋内设施都是本人建造及购买,是否属于我们“共同居住”? 可现在房管所
父亲刚刚去世,有三个儿子,我是老三户口只有我一人在此公房,是不是我能直接去变更承租人 ?父亲生前写了份申请,说死后由我继续承租,没有其他人在场,有签字手印,是否有效?我没有和父亲一起住(父亲自己居 住)但我女儿每周都去我父亲那住,并且父亲生前屋内设施都是本人建造及购买,是否属于我们“共同居住”?